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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禁止為未成年人整容紋身需制度跟進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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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劉孫恒

       6月6日,廣州團市委社區與權益工作部部長表示,《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下簡稱《規定》)目前正在制訂當中。《規定》明確禁止機構為未成年人進行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和紋身,認為整形和紋身手術容易導致未成年人自身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異態扭曲。(6月7日《新快報》)

       需先厘清,整容和紋身沒有原罪,隨著社會發展與觀念變更,人們潛意識間亦能認同,且越來越趨於大眾化。不過,由於整容紋身先天的負面效應,加之未成年人尚處身體發育期,價值觀念又未成形,故而廣州擬禁止機構為未成年人整容紋身,我堅信絕大多數人是舉雙手贊成的。但是,出於制度善意最終化為現實的需要,我以為,禁止為未成年人整容紋身需制度的跟進。

       制度跟進首先應通盤思索制度設計的闕如之處。既然禁止機構為未成年人整容紋身,那麼,一旦發現有機構違法,理應有具體的懲罰舉措。譬如,我國台灣地區曾明確規定,幫助未滿18歲青少年紋身或穿洞將觸民法,家長可要求業者賠償並負責激光祛除紋身的費用,觸犯刑法最高刑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般詳實的規定,不僅未雨綢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更能彰顯“禁止”的決心與態度。

       顧名思義,制度跟進的慣常理解無非制度實施過程中發現不足,進而改善。據此邏輯,我們知道,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的能力人,倘若機構獲得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許可,醫療機構做的話算不算違規呢?誠然諸多父母贊成“禁止”,但難免一些思想前衛的父母,或拉雙眼皮、牙齒美容等不會傷害身體的整容要求,難道亦一刀切的處理?

       皆知,制度跟進的終極目標無非完善制度,使“禁止”的法律效力置換成現實的不允許。由此,單純的禁止機構為未成年人整容紋身能夠行得通麼?況且,已知整形美容廣告鋪天蓋地,一些電視媒體節目亦做不良宣傳,難道不該對整形美容行業進行整頓,不該規範電視媒體節目?更重要的在於,為何孩子傾向於用整容、靠紋身來展現個性、來張揚自我?努力學習,抑或將籃球等體育運動玩至爐火純青的地步,不足以標榜自己?應當有所意識,有市場需求即有市場供給,一旦未成年人觀念未變,依舊熱衷於整容紋身,利益的誘惑下,不難料想諸多的黑色整容行業將暗流涌動,到時無疑得不償失。

       制度跟進除卻彰顯政府的決心態度,更是強效管理的奠基與底氣所在。否則,制度跟進闕如,難免禁止機構為未成年人整容紋身,步當初廣州立法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不了了之的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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