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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界定“飆車”讓執法更精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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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526濱海大道交通事故”引起市民對“飆車”的關注。從6月4日至年底,深圳市交警局將在全市開展打擊“飆車”整治行動,並在嚴格界定標準的前提下出臺9項措施,嚴查“飆車”行為。(《深圳商報》6月5日)

  2009年的“57”杭州飆車案,曾將全社會目光聚焦于城市道路上的“飆車”。鋻於城市飆車族的不斷壯大及“飆車”的巨大社會危害,在公眾強烈呼籲下,國家將“情節惡劣”的“飆車”行為納入了犯罪,它成為我國首入危險駕駛罪的兩類危險駕駛行為之一,此舉給“飆車”行為以嚴厲震懾。

  “飆車入刑”後,的確充分發揮了刑法的威懾作用,一年來很少聽到關於“飆車”的報道。然而,深圳“526濱海大道交通事故”的慘烈,再次震驚了社會各界,讓公眾驚訝地發現“飆車”行為仍以各種隱蔽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於是,市民期待執法部門採取得力措施,嚴格落實刑法規定,避免類似惡性事故重演。

  而當全社會認真反思“526濱海大道交通事故”時,驚奇地發現,“飆車”雖已入刑,但何為飆車至今沒有一個細化、具體、可操作的解釋和界定,這無疑影響交通執法部門的日常執法和管理,讓一些實質上的危險駕駛行為因為缺乏明確認定標準而無法被認定為“飆車”,難以將交通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這不僅使行為人逃脫法律制裁,也導致“飆車”行為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然而,“追逐競駛”是否就是通常所説的“飆車”,或者主要包括“飆車”?“飆車”有哪些具體情形?這些在危險駕駛罪出現一年後依然沒有確切的權威解釋。包括基層執法、司法者在內的社會各界都翹首等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也不斷地表示相關解釋正在制定中。在我看來,各地執法、司法機關不必坐等解釋,完全可以像深圳交管部門那樣,根據長期以來的道路交通執法經驗,先行出臺認定“飆車”的標準,從而規範自由裁量權,統一轄區內的交通執法行為。

  雖然基層執法部門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法律效力受到較大限制,但作為嚴格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內部規範性文件,是可以合法存在且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深圳交管部門出臺的“飆車”認定標準,還是比較科學合理的,邏輯上也比較嚴謹和完整。比如,除了將“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行為列為“飆車”外,還將“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復並線、頻繁穿插的”行為也列入,這基本符合刑法規定的“追逐競駛”。“追逐競駛”不僅以同夥或其他特定對象車輛為參照,還包括以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為參照——只要有以高速超越其他車輛為目的的“追逐競駛”,就都可認定為“飆車”。

  當然,深圳在認定“飆車”的目的、動機的標準描述上,還有可商榷處。標准將“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或“炫耀特技”為目的作為“飆車”的主觀要件,一是存在列舉不全的問題,二是存在駕駛者主觀意識外人無法得知的局限。另兩種情形並沒有要求主觀條件。筆者認為,可用“出於個人非正常、非合理的原因”取代前述心理動機要件,這樣既有充分的涵蓋性,又可避免可操作性小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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