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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佳:名人怎樣保“面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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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球王馬拉多納又出現在中國球迷視野中。日前,新浪和九城發佈“老馬”代言《熱血球球》遊戲的報道,“老馬”則稱其從未代言過該網絡遊戲,並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2000萬元。

       肖像權不同於商事人格權

       從王軍霞訴某捲煙廠到趙本山訴某電子公司,再到馬拉多納的鉅額索賠,均係肖像權保護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肖像權使用糾紛日益增多。那麼,公民肖像權應當如何保護?名人肖像權是否與普通人不同,肖像權合理使用的邊界又在哪呢?

       肖像權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其內容包括: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權本屬於人格利益範疇,但若使用於商業領域,在經歷了諸如廣告、代言等“肖像的商品化”後,便形成了具有財産屬性的肖像權,學界也將這部分具有財産屬性的人身權利稱之為商事人格權。

       侵權責任法保護更具體

       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民法通則中有關對公民肖像權的規定較為原則化:“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明確了侵害公民肖像權的構成要件:第一,未經公民授權;第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這也是當前在我國判斷公民肖像權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見,侵害公民肖像權的,侵權者主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産性法律責任。同時,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明確將肖像權納入保護範圍,並豐富了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此外,為解決侵權人賠償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問題,侵權責任法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侵權人因侵害他人肖像權等人身權益獲得利益的,被侵權人維護正當權利時,既可以按照其受到的實際損失主張賠償,也可以按照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賠償,若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名人對肖像使用應更容忍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行為人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在一定範圍之內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肖像權的合理使用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五種情形:媒體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如司法機關網上追逃或發佈通緝令;為記載和宣傳特定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基於科研和教學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為肖像權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比如登報發佈尋人啟事。

       名人作為公眾人物,其形象和人格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和感召力,因此名人的肖像權一般較普通人具有更大的社會價值。但與隱私權類似,名人較普通公民在肖像權保護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即名人對他人使用其肖像權的行為應有更高的容忍度,這也是各國立法的一個通例。

       例如政治家、體育明星、影視明星在公開場合出席公眾活動,一般不得禁止他人拍照;球隊教練和球員被要求必須參加賽後新聞發佈會面對閃光燈接受採訪;影迷可以在論壇中貼出明星的照片。可見,名人的肖像權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為其需要承擔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並在一定程度上讓步于媒體和普通公民的監督權與知情權。

熱詞:

  • 球王
  • 馬拉多納
  • 名人
  • 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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