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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雲勇:警察執法的開槍權力必須明確受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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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廣東懷集一男子持扁擔追打警察被擊斃。警方稱,當時冼副所長在狹窄的巷內一邊躲閃,一邊撤退,一邊發出警告仍不奏效,在董某掄起扁擔再次襲警時,冼副所長再次發出口頭警告無效後,鳴槍示警,但董某仍瘋狂追打,冼副所長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下,被迫依法開槍自衛,董某受傷倒下,並聯絡當地120送董某醫院搶救無效死亡。(4月25日中國新聞網)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很顯然,警察也是人,也有正當防衛權。問題是:警察擊斃“扁擔襲警人”,算不算正當防衛?是不是防衛過當?要不要負刑事責任?

  在業餘時間裏,卸下槍的警察,其正當防衛權和常人沒有兩樣。但是,警察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持槍執法時,警察的正當防衛權應該明確受限,理由如下。

  其一:慎開第一槍。很多時候,持槍警察屬於強勢一方,執法警察必須要慎開第一槍。能夠用和平談判方式或者徒手格斗方式解決的就堅決不能允許開槍。國際爭端,我們慎開第一槍,同胞之爭,更要慎開第一槍。如果允許警察隨意開槍,槍彈無眼,每一個人的生命權都有可能隨時受到侵犯,甚至剝奪。

  其二:抬高一公分。人命關天,只有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才可以判處他人死刑。就算要開槍,警察不能隨意剝奪他人性命,也要把槍口抬高一公分,偏離暴力違法者的要害部位,讓對方失去攻擊能力和侵犯行為即可。如果允許警察隨意剝奪他人性命,草菅人命的現象就會大量增加,這絕對不是社會的幸事。

  其三:提高基本功。警察不是吃幹飯的,苦練射擊,擒拿格鬥,比如空手奪白刃應是常規訓練之一。比如本案,面對持扁擔男子,應該沒有開槍必要,就算開槍也只能射準非要害部位。如果不對警察的基本功進行經常性的嚴格考核,警察就會連自己也難以保護好,就會害人害己,誤國誤民。

  警察執法受到侵犯進行自衛天經地義,但是警察持槍執法的規定不能再含糊不清了,因為警察不等同於普通人,在警察開槍行為上要不厭其煩地予以詳細規定,這是對人性的普遍尊重,這是對警察的擔當要求,這是學習文明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的基本要求,這是生命高於一切的天然要求,有鋻於此,我們必須儘快出臺明確而又嚴格的警察執法開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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