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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城管現場查封權需要嚴格規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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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立法授權的同時,必須提供完善的程序規制,這是確保執法權不被濫用的關鍵。

  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草案一大亮點是賦予城管部門現場查封權,發現在建違法建設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管應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這一賦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遏制違法建設高發趨勢,為城市管理提供執法根據。據説往常發現違建要拆除,城管層層上報審批足足要等4個月,最後獲得強制執法權,違法建築也“生米煮成了熟飯”,既不經濟也加大了執法難度。

  從立法依據上看,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根據我國立法體制,廣州市作為省會城市,其人大及常委會享有地方立法權,上述條例屬於法規層級,故而有權規定城管部門的查封權。

  雖然賦權既有現實需要又合乎立法規範,但公眾還是有一種擔憂,尤其在城管執法聲譽並不太好的背景下,人們很容易對立法賦予城管斷水斷電等查封權産生先天性警覺,害怕這樣的執法權一旦賦予就難以控制。正視輿論的憂慮,併為權力的行使設計出更加嚴密的約束規則,這應是地方性立法應當考慮的重點。

  現代法治並不必然否定權力的擴張,而是強調權力的取得與行使必須遵循法定原則。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曾告誡我們:“不為法律所承認的權力較之法律授予的更大權力還要危險。”因為沒有法律根由的權力會刺激掌權者的貪得無厭,而法定的權力即使很大,總是有限度的,這就限制了享權之人的奢望。從這個角度而言,廣州立法將城管部門的執法權明確下來,未明確授予的權力就不得行使,這是規制現實中城管部門執法權氾濫的法治開端。

  當然,立法授權的同時,必須提供完善的程序規制,這是確保執法權不被濫用的關鍵。現代法治發展的經驗説明,隨著社會事務的增多和複雜,法律對行政權力的控制很難通過授權約束來實現,而更多地需要依賴嚴密的程序規則。

  城管取得查封權之後,如何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行使,如何防止實際執法中查封範圍的擴大或重復查封,如何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必須從權力行使的程序上作出安排。只有讓這種權力以受明文規範限制的可預知的方式行使,才能消解公眾的潛在憂慮和暴力執法的現實可能。

  除此之外,還應當提供限制濫用權力的補救辦法,即嚴格的監督機制和公民權利救濟機制。當一種授權被置於專門監督機關的嚴密監控下,每一次執法權的違規企圖都能被相對人訴諸司法救濟,那麼我們便相信:授予出去的執法權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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