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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禁酒辦”折射機構改革維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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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旭東

       4月3日,有網友發佈一張圖片,畫面中是一組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政府機構的牌子,其中一塊寫著“寧陵縣禁止午間飲酒辦公室”,直指政府機構膨脹。4日,河南商丘市委宣傳部官方微博回應,這個辦公室是一個臨時機構,並沒有增加人員編制。(4月5日《南方日報》)
 
      “馬上就辦”辦公室提高行政效能,“禁酒辦”監督檢查禁酒制度執行與落實……存在即合理,無論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機構,都是應行政職能而生,或者説,為開展某項工作而設。如果禁止午間飲酒能夠令行禁止,何需專門機構?出於一片好心與誠意,為了防止“禁酒令”淪為一紙空文,專設一個機構來抓落實、抓檢查、抓監督。所以説,有時的機構膨脹確因“工作需要”。同樣道理,如果行政效能都上去了,“馬上就辦”成為工作作風與效率,“馬上就辦”辦公室早就可以“摘牌”了。
 
      “禁酒辦”,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機構改革的維難。中國的機構改革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怪圈,即便是大部制改革也未摘下這個“緊箍咒”。廣東佛山正進行大部制改革,佛山高明的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副局長多達19名,常務副局長7名。“副局長現象”是改革的過渡産物、衍生弊端,可是,帶來的負面影響與導向誤解或超過預期與想像。民意已過河,機構改革就不能“摸石頭”。在深化改革過程中,民意民智已經淌過那條河,改革的路徑與誠意理所當然“上岸”,步入坦途,駛上快車道。有人説:“大部制”需要改革的“大智慧”。
 
      機構設置與行政職能“相依為命”。常識告訴我們,行政職能是政府機構設置的根本依據。行政職能與政府機構的關係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政府機構是行政職能的物質載體,行政職能要想有效發揮,必須通過政府機構來實現;二是政府機構位置,必須依據行政職能這一重要標準,行政職能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政府機構的設置、規模、層次、數量以及運行方式。正是由於行政職能的“大而全”,導致機構設置的“龐而雜”。此為因果必然。用少而精的機構去行使多而全的職能是不可能的。
 
      “禁酒辦”是典型的機構崇拜,禁令思維下的機構崇拜。這種“機構崇拜”或多或少也阻礙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其實,政府職能轉變不提速、不到位、不徹底,行政機構就無法精簡。無限政府就會有無限職能,就會形成無限機構,以至於惡性循環、惡性膨脹。“有限政府”的概念提出已有許多年,但是,大包大攬的習慣由來已久,或“放不下”,或“不願放”,“無限”很豐滿,“有限”很骨感。這也反映出行政沉疴的頑固。唯有行政職能轉變,才能給政府機構鬆綁,才能告別機構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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