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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獻坤:“捆綁示眾”不應忽視法律的邊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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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河南)項城市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綁,公開示眾。此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震懾了犯罪,但也引起了爭議,項城市公安局被指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4月2日中國新聞網)

  河南項城市對51名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綁,公開示眾,從表面上看,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但是我們不應為了一時的憎惡衝動而忽略法律的邊界。

  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三部門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199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三部門《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或變相遊街示眾”。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對這種捆綁示眾的做法進行了“嚴禁”。

  説實話,儘管法律和紅頭文件一個勁在“三令五申”,然而變相“遊街示眾”的做法卻屢禁不止,項城市對犯罪嫌疑人“捆綁示眾”顯然就是很好的證明。其實“捆綁示眾”也好,“遊街示眾”也罷,都侵犯了違法人員的人格尊嚴,這是不容質疑的事實。就拿河南項城來説,在法律範疇內春季嚴打的光環下,把51名犯罪嫌疑人“捆綁示眾”,這是在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在法律的藉口下侵害別人的尊嚴?毋庸諱言,“捆綁示眾”其實就是一場赤裸裸“以暴制暴”式違法,既然是違法,那就必須對其零容忍,畢竟我們的社會無法承受之重。

  面對變相“遊街示眾”的屢禁不止,筆者認為眼下最要緊的不是下發“紅頭文件”再次強調和重申,而是在法律執行力上用把力,畢竟法律已經明確了邊界——“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如果誰“捆綁示眾”就問責誰,誰“遊街示眾”就嚴懲誰,試想誰還敢不把“捆綁示眾”當做違法行為來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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