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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家規式全勤獎令誰顏面掃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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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打工的杜娟1月5日清晨在衛生間裏碰傷了頭,但為了工廠600元全勤獎,她在服了點藥後堅持上班3天。1月8日,她被診斷出腦出血住院,1月14日死亡。(2月27日《南方日報》)

  乍一看,小姑娘太懂事,為區區幾百塊全勤獎,不幸把命搭上了。但杜娟去年12月前只能拿到最低標準工資——1320元,12月後廠裏才給漲到1400元;而所謂全勤獎的“日期範圍”包含了春節,不回家過年的工人才能拿到,工人因此格外珍惜這個獎。

  2月24日《華商報》曾報道:犯罪嫌疑人陳某所以謊稱商場有炸彈,就因想請一天假,又保全300元的全勤獎。現實中,全勤獎還具有“連坐”屬性,你請了一天假,這個月的全勤獎就沒了,接下來,這半年甚至這一年的全勤獎都泡湯了。

  全勤獎作為效能激勵機制,如果好主意用歪了,就會成為戕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妖魔。因此,要漂白全勤獎的公平與正義屬性,就要回答:第一,全勤獎的蘋果,是不是來自工人應得應拿的薪酬部分?第二,全勤獎的“勤”應不應該有個度?如果將法定節假日都打包進入“全勤”範疇,即便獎金來源無礙,恐怕也難免有壓榨工人剩餘價值的嫌疑;第三,“全勤”中的法定責任有沒有厘清?譬如杜娟事件,顯然是因為有了“全勤”的不當激勵,才有了職工拼命不休的慘烈後果,那麼,全勤制度當負怎樣的責任?賠償義務的邊界在哪?面對這些問題,法律不能沉默。

  “家規式”的全勤獎,如果真的晾曬在陽光之下,不僅工會的臉上不好看,恐怕地方勞動監察部門也會有失職失察之虞。市場經濟之下,勞動價格自發形成,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責任,又豈能交給資方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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