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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遇哲:加班工資須繳個稅,合法但不合情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1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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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2月21日《新京報》)

    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稅收。每每節假日過後,有關加班工資是否繳稅的話題都會成為社會焦點。往往是稅務部門站出來,義正詞嚴地強調應該繳稅,而廣大納稅人則是滿腹牢騷,一百個不樂意。

    誠然,節假日加班費也要繳稅,這一點在法律上無可厚非。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可享受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公眾的不滿也絕非簡單出於“理性經濟人”的考慮——繳稅難受,減稅沒夠,事實上,加班工資繳稅合法卻不合情也不合理。首先,法定節假日是國家統一規定用以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體現的是對傳統文化和勞動者休息權益的尊重。而稅收不合時宜地出現,則讓這種人文關懷變了味。再加上,交警堅守崗位、家政人員留守,許多勞動者主動放棄休息選擇節日加班,就是希望儘量減少對經濟社會運行造成的影響和衝擊,讓更多的人安心過節。不成想,公眾的奉獻熱情卻遭遇冷冰冰的稅收大棒,加班費繳稅不在乎錢多少,關鍵讓人在感情上難以接受。

    其次,都市白領、有錢一族很少選擇節假日加班的,拼死拼活的基本上都是底層勞動者。節假日的三倍工資尚且不一定拿到手,稅務部門已經在身後嚴陣以待。加班費繳稅只能成為對中低收入群體納稅的錙銖必較,不利於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杠桿作用,甚至造成“殺貧濟富”的反向調節。

    美國《福布斯》雜誌發佈的2011年度“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上,中國內地的“稅負痛苦指數”蟬聯全球第二,其中個人所得稅的痛苦指數普遍高於發達國家。近年來,一方面是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工薪階層成了個稅的主力,一部分收入渠道廣泛的富人心安理得地處於個稅徵收的邊緣;另一方面是“結構性減稅”雷聲大,雨點小,月餅稅、房産加名稅等合法但不合情理的徵稅項目,讓人如鯁在喉,感到被剝奪。

    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近9億元,同比增長22.6%。稅收蛋糕的不斷做大,理應成為降低公眾稅負的契機。結構性減稅,不妨就從加班費這樣的細節做起。事實上,加班免稅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法國2007年通過TEPA法律(勞動,就業,購買力促進法),規定周工作時間超過35小時的加班費免稅。在我國台灣,勞工每月平均延長工作時數不超過46小時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在例休或法定假日加班,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八小時部分,還可免計入全月免稅上限時數。

    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多種商品進口關稅下調的宏大敘事相比,加班費免稅有望于無聲處聽驚雷,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免掉的稅收或許只是滄海一粟,卻能讓廣大納稅人實實在在享受降低稅負的政策善意,體會到被尊重和被關懷的制度暖意。

熱詞:

  • 加班工資
  • 反向調節
  • 個稅
  • TEPA
  • 加班費
  • 結構性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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