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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不必擔憂“拾物有獎”被壞人利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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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對拾獲財物,拾獲人可得失物價值10%的物質獎勵。警方稱,此舉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積極性,不過也有市民擔心執行起來有糾紛,甚至擔心被小偷用來牟利。(《新快報》2月13日)

  拾金不昧者可向失主索要保管費及一定數額的報酬,早已不是新聞。不過,“拾金不昧或將得10%獎勵”,不僅規定硬性標準,而且還體現在地方政府規章之中,人們之前還沒有耳聞,因而輿論稱之為“新規”,引發公眾熱議。其實有一點須予以糾正,即廣州市的這個規定並非“新規”,早在1992年3月,即20年前廣州市的一個同類規定中,就有這樣的內容。顯然是長期以來舊規既沒有受到公眾關注,更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的結果。

  有人擔憂這一規定會被壞人利用。在我看來,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這種擔憂都是多餘的。首先,拾物有獎的合理合法性早已毋庸置疑,數年前我國的《物權法》已經明確規定。不過,法律並未規定拾物人可獲報酬的數額及比例,完全交由當事雙方自由決定。其中不乏主動索要報酬者,但事實上多數拾物人都不講條件,堅決拒絕了失主的謝意。如今,通過政府規章明確規定了10%的物質獎勵,在一定程度上帶有了“明碼標價”色彩,讓拾物人接受報酬甚至主動索酬更加理直氣壯。公眾並不擔憂好人因此而獲利,卻無法接受這一制度背後可能催生的道德風險,即被壞人特別是小偷利用,不僅獲利而且還可以把行為洗白。

  必須承認,從純理論推理的角度看,這一制度被小偷利用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如果深入分析的話,被不當利用的空間是很小的。一方面,獎勵並不是上交拾獲物時現場得到的,而必須至少在四五個月的公開招領期結束之後,或者拍賣後或者被失主領取時才可以獲得。這就要求上交拾獲物時如實登記拾物人的身份信息,以便事後發獎,如果是偷來的物品上交將大大增加暴露被抓的風險,而這恰恰是小偷最忌憚的。另一方面,按照規定程序拾獲物多數都要上交到公安機關手裏,如果一個人反復上交拾獲物,而且多為同類物品,依公安機關的敏感性,拾物人必然受到懷疑。何況,失主對自己的物品到底是遺失還是被偷竊,一般都有獨立判斷的,若失主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小偷就更加危險了。如此得不償失的“交易”,恐怕沒有哪一個“聰明”的小偷願意做。

  在我看來,廣州市的上述規定中最值得質疑且可操作性不強的內容,是關於失主的獎勵比例規定。一是,既然“自願”,就沒必要做出10%的“剛性”比例,完全可以規定一個比例幅度取而代之,這既能體現“自願”,也能體現“指導”;二是,列舉不能獲得物質獎勵以及可不予以獎勵的情形,避免一概而論下適應性差。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精神,負有法定或特定義務的人,無權獲得此項獎勵,比如巡邏的警察、執勤的武警以及對失主財物負有安全看管義務的人和單位。同時,如果付出獎勵將給失主造成生活困難或者嚴重損害其他合法權益的,失主可以免除獎勵義務。對此,廣州市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定內容和表述方式再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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