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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質量失信“黑名單”須懲戒機制配套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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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吳睿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會議提出,要搭建質量信用信息平臺,實現銀行、商務、海關、稅務、工商、質檢、工業、保險、統計等多部門質量信用信息互通與共享。完善企業質量檔案和産品質量信用信息記錄,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新京報》1月12日)

       長期以來,假冒偽劣、摻假使假、缺斤少兩、降低生産標準等質量失信行為,屢屢出現,既影響到産品質量安全,同時企業的形象也遭受嚴重受損,甚至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構築質量信用體系已變得迫在眉睫。

       基於此,溫總理在國務院最高規格會議上,鄭重提出完善企業質量檔案和産品信用信息記錄,尤其是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讓消費者眼前一亮,這不僅能引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也能促使各類企業嚴格守法,誠實守信。

       然而,儘管國家出臺的這項公共政策很及時,也符合民意,但筆者發現,國家層面所提及的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公眾並不陌生。因為早在2009年10月實施的《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就明確提出建立企業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三年多過去了,由於沒有配套機制做保障,從而使這項制度淪為一紙空文。現在,國家層面再次重申“黑名單”制度,由於沒有明晰的配套機制出臺,不僅會造成約束乏力,而且還會有可能再次浪費政策資源。

       事實上,倘若一項制度的執行,沒有嚴厲的處罰制度做後盾,這項公共政策很有可能淪為一紙空文。顯然,缺少懲罰機制的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亦不例外,它不僅會造成約束乏力,而且還會使制度政策執行大打折扣。

       經濟學規律一致認為,只有失信成本遠遠大於失信收益時,失信行為才會真正降低。所以,筆者覺得,國家即將架構的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必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方面,要讓消費者成為監督的主角。食品安全領域包羅萬象,靠質檢部門當然會力不從心,必須形成公眾與官方互動,相互配合的監督模式。企業是否誠信,消費者最有發言權,政府應盡最大努力,為消費者創造舉報問題産品企業的綠色通道,還應組織消費者為企業打分。

       其次,要做到公開透明,防止主管部門內部消化。由於大部分企業是當地納稅大戶,基於地方利益的考量,職能部門在公佈“黑名單”時,很可能會人為過濾,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國性通報制度,何時公佈,何地公開,起碼要由省一級部政府門統一操作與實施。

       更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懲罰機制。法律懲罰是由司法制度和司法環境所決定的,倘若執行到位,這項懲罰機制最為奏效。可是近年來,無論是食品、藥品等企業,還是與公眾日常生活消費相關的企業,因行業自律的缺失、誠信意識的淡薄,質量信用問題一再挑戰消費者的心理底線,公眾的消費信心屢受致命性打擊和重創。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對失信企業的處罰軟弱,即便處罰,也大都傷不到企業的筋骨。惟有法律懲罰機制的完善與到位,才能讓質量失信“黑名單”,成為扭轉我國産品質量安全的“催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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