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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廢除“秘密拘捕”還需持續努力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8日 0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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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6日有官方報道刻意引用了草案的一款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以此證明“刑訴法二審草案取消秘密拘捕規定”。而在作為對照的原“草案”相關條文引用中,卻是有關“拘留”的部分。這種張冠李戴的報道,經由網絡的傳播後,帶來不少誤讀,也讓不少關心刑訴法修訂的公眾又經歷了一次從欣喜到悲觀的過山車。

       事實上,“草案二稿”對“秘密拘捕”的廢止僅限于“逮捕”程序。對拘留程序,“草案二稿”如是規定,“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立即通知家屬。”

       此條文較之原稿,唯一的區別就是去掉了“等嚴重犯罪”後的一個“,”號。從語義上看,這個“,”的刪除,實則是將原稿中兩個並列的情形——“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與“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合併成了一種情形。也就是説,不但要求涉嫌上述兩種嚴重犯罪,還要求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才能作為通知的例外。客觀評價,一個“,”號的區別,相較前稿也是很大的進步。

       肯定進步,不等於認同現稿。拘傳、拘留、逮捕、監視居住與取保侯審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五類強制措施。名為“強制”,適用時免不了要傷及公民人身自由。對一些有社會危險性的嫌犯,予以強制管束是必要的。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讓嫌犯能保證隨傳隨到,也可以採取某種形式的約束。

       但正因為強制措施剝奪或限制了嫌犯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進行正常的社會交往,通知其家屬成為必要。家屬的介入,一則可以依法監督,防範公權力的濫用,保障嫌犯的合法權益;二則可以依照規定進行探訪,延續嫌犯必要的社會交往。若法律給“秘密拘捕”大開方便之門,難免引發公眾的擔憂——暗箱操作的拘捕行動,如何能確保在缺乏外部監督的情況下,不會發生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合法傷害”?家屬不知親人去向,其間的擔憂與尋訪不免徒耗社會資源,並給當事人帶來精神層面的傷害。

       這就是原稿有關“秘密拘捕”的規定,為何會遭到輿論激烈批評的原因所在。草案二稿能夠從公眾意見中吸取合理成分,予以相應調整,這是好的方面。立法是反復博弈的過程。從理念上看,從法治文明的高度看,現在的草案二稿仍然有繼續調整的空間。既然“秘密逮捕”能夠廢除,為何不一鼓作氣廢除“秘密拘留”和“秘密監視居住”呢?須知,拘留的最長時限可以達到37天。一個嫌犯被拘留後37天內不通知其家屬,很難説合乎司法文明。

       監視居住本來沒有通知的問題,因監督居住通常是在嫌犯的居所中進行的,自然無需通知。但草案修改了現行法律的規定,增加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如在偵控方指定的居所實施“監視居住”,實則也屬剝奪了嫌犯的人身自由。這又讓通知家屬成為必要。因為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半年。試想想,若半年時間不知家屬音訊,活不見人死又不見屍,這是何等的煎熬。

       鋻於此,筆者試著提出上中下三策,以供立法者參考。下策是維持現二稿規定,這必將引發持續的質疑;上策是在廢除“秘密逮捕”的基礎上,一併廢除“秘密拘留”和“秘密監視居住”,一步到位。

       中策則是,如果立法機關認為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確實存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因此必須“秘密拘留”。至少請去掉後面的“等嚴重犯罪”。這裡的“等嚴重犯罪”並非法律用語,又未予明確,極易在實踐中被司法人員擴大適用。至於監視居住,還是應在嫌犯的住所或居所進行。若由偵控方指定居所對嫌犯進行監視居住,則應參照逮捕的規定,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注意到有不少評論一見草案二稿廢除了“秘密逮捕”,就開始叫好。須知今天的中國已是一個“修法艱難”時代。草案二稿雖然進了一步,誰敢保證三稿不又往回退一步。修法還未成功,博弈仍在進行,媒體仍須努力。

熱詞:

  •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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