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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祝頤:城管打人開除,城管制度改革須跟進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1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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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日前召開環境秩序整治總結表彰暨明年工作部署會。劉敬民副市長在會上表示城管人員“凡是打人的都要開除,誰也不要求情”。他同時要求北京市明年完成100個環境臟亂重點地區整治任務的目標,使全市環境達到“奧運標準”。(12月25日《昆明日報》)

       針對城管粗暴執法的問題,北京市劉敬民副市長對城管提出“打人開除”的硬性要求。措辭嚴厲、語氣堅決。此表態體現出政府規範城管執法,保護執法對象的姿態,在執法實踐中,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執法矛盾,改善城管形象

       不僅北京要求城管文明執法,好多地方都在採取措施化解城管執法矛盾。比如,組建美女城管隊、媽媽城管隊,給城管放情緒假,等等。但是城管粗暴執法問題由來已久,根源複雜。要切實轉變城管作風,還需要配套制度做支撐。如果不改變城管執法體制,打人的城管多了,哪怕祭出“開除”重拳,恐怕也難以承受城管執法矛盾之重。何況,城管打人如何界定也是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城管採用“打人臉上不見血”的執法秘笈,怎麼辦?

       眾所週知,城管工作比較繁瑣,城管的熱點難點多是違章佔道擺攤設點、亂搭亂蓋等瑣碎事務,城管的執法對象多是外來人員和普通市民。城管執法如果方法簡單粗暴,可能導致社會矛盾擴大,造成執法衝突。

       城管粗暴執法的根源在哪呢?在我看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由於一些執法對象法律意識淡薄,執法者與被執法者在信息上不對稱、地位上不平等,彼此對執法標的的理解有分歧。有時可能出現妨礙執法的事件,給城管工作造成被動;另一方面,部分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缺乏耐心,執法經濟思想作怪,執法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強制執法演變成暴力執法。

       除了城管執法者作風粗暴以外,城管執法權力泛化是其中重要原因。從當前的城管體制來看,城管無所不管。可以説,沒有哪一個部門的權力像城管這樣集中、密集地與基層百姓打交道。城管執法權力過於集中,與執法對象密切接觸,難免擴大矛盾面,甚至權力失控。

       何況,多數城管隊員係聘用職員,並非政府公務員,根本不具備執法資格。讓一群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參與一線執法,動手砸小攤販的飯碗,名不正言不順,小攤販能答應嗎?副市長既要讓全市環境達到“奧運標準”,又要城管文明執法,對於飽受詬病的城管執法生態是一個考驗。“城管打人開除”能否承受城管體制缺陷之重,有待觀察與驗證。

       依法行政是公權力的行為邊界。城管代表政府行使執法權,就要解決執法資格的問題。而且城管執法的宗旨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為城市管理服務,而不能單純以苛刻的“奧運標準”作為執法目標,驅趕小販,剝奪他們的生存權利。

       因此,要改善城管執法形象。除了組建美女城管隊,要求“城管不打人”以外,更要從體制上對泛化的城管權力“動手術”,對執法對象的生活出路作出制度安排。比如,學習部分城市開放擺攤的管理經驗。與攤販換位思考,解決他們的生活難題。如果小攤販的生存權利有保障,城管人員工作耐心細緻,不用美女出面,不用給城管戴“開除”緊箍咒,執法矛盾也會小許多。

       《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曾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媒體與公眾將此解讀為“流動商販合法化”。儘管正式出臺的《個體工商戶條例》提出:登記事項包括經營場所。但是“流動攤販合法”的民意值得關注。在城市環境與攤販生活尊嚴之間找到平衡點,十分重要。如果城管體制沒有創新,城管執法經濟思維不打破,執法權力得不到規範;如果城市有“潔癖”,容不得便民小攤販,弱勢群體利益不能獲得制度保障, “城管打人開除”恐怕只有符號意義,並不能從根本上化解城市管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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