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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司法能動性是司法靈魂之所在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2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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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評論員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佈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這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分別涉及民間合同糾紛,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係,對於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的認定,以及對實施極其嚴重犯罪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具體把握等方面的問題。此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是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從各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推薦的100多個案例中遴選出來的,可謂百里挑一。

  這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與以往發佈或刊發的案例和今後通過其他途徑刊發的各類案例最大的區別在於,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各級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並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説理依據加以引用,而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無此效力。也就是説,指導性案例是應當作為法院判案依據的,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我國是大陸法係國家,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該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承不承認司法判例的法律效力成為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最重要的區別。在英美法係國家,法律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官判案必須對生效判決有了熟於心的功力,是對法官審判經驗的巨大挑戰。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經典的名言,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並不是意在否定邏輯的作用,而在於強調經驗作為一種“活的法”或“行動中的法”對於法律的重要性,強調應當根據變動了的現實生活不斷調整思維,賦予法律以新生命。應當承認,我國法院系統開始逐漸意識到審判經驗的缺失對於法官隊伍的致命傷害,尤其一些基層法院由於法官素質參差不齊,所以會出現一些同案截然不同判的案例貽笑大方。如果只將其歸咎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顯然最終影響的就是司法公正這一深刻的命題。也正因對審判經驗的忽視,我國司法判決説理常常處於一種被忽略的地位,法官不用心經營自己的判決書,沒有司法推理,沒有判案邏輯,光禿禿一個判決結果並不能讓人心服口服。因此近幾年,我國法院系統開始重視審判經驗的總結與推廣,並開展了大量總結審判經驗的專項活動。這次推出的4個指導性案例便是對審判經驗的重新認識與巨大尊重。

  法官也如醫生一般,必須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將抽象的規則運用於一個個活生生的個案,最後形成一個個具體、公正的判決。沒有經過長期實踐的“修煉”,不積累豐富的審判經驗,不掌握熟練的法律職業技能,是無法勝任法官這一職業的。所以在國外就會有“著名大法官”的稱謂,這也是區分法官與“法律機器”的最重要差別。尤其在一個政策主導型的成文法規則體系之下,審判經驗對於落實國家政策、彌補成文法規則之局限性具有特殊意義;在一個法官素質並未劃一的國度,一些指導性案例的出現必然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防止法官過度濫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

  事實上,這種指導性案例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現實中總有一種質疑,就是法院“造法”,一些人認為法律就僅指立法,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出臺的司法解釋常有爭議,或者指責為過度解釋法律。中國法治的推進和發展,不能單純依賴於立法部門的制度構建,更需要借助於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的智慧與創造,依賴於他們對審判經驗的總結、概括和積累,最終實現法學理論與制度構建層面的提升。在不扭曲立法意圖的前提下,法官的司法能動性應該得到推崇,這是一個國家司法靈魂之所在,否則必將與“法律機器”無異。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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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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