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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被告多關兩年源於法官“考核模式”不當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1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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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畢曉哲

       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11月12日終審判決三名滅門案被告無罪,廊坊市中院在接到判決書後,延至2011年11月4日宣判。三名被告因此多關押兩年,且未獲任何解釋。河北高院王惠敏法官向記者透露,“當地司法機關壓力較大”或是押後宣判的原因。(12月20日中國青年報)

       我們姑且拋開這一“違法”的判決程序不提,僅就這一終審判決的“遲到”和之前已經被澄清的廊坊市中院一審“有罪判決”而言,都與司法系統不太正常的政績考核模式有關。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在考核衡量人民警察、人民法官的工作成績和政績上,是存在一定的誤區的。對於辦案警方的考量,不外乎就是“破案率”或偵破大案要案的數量以及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數量等對於司法審判者的考核評價,也一般依據“辦了多少個”、“定罪了多少名”等,且這種以“定罪數量”為“榮”的評價考核習慣根深蒂固。在這樣的一個考核的思維誤區之下,極易産生為了“破案”而不講求公正,審判人員為了“結案”而不考慮審理案件的質量。兩年前被公眾抨擊的“趙作海冤案”、“余祥林冤案”就是“僅注重抓捕和審判效率”的不當考核模式的産物。

       事實證明,在初審定罪了這幾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之後,不僅辦案警方有大量人員得到了獎勵和提拔,辦案法官群體也得到了巨大榮譽和職位上的提升。據記者查詢,該案專案組組長、霸州市公安局原局長段上禾目前升任廊坊市政法委副書記。10年裏,廊坊市中院經手過本案的法官中,幾名審判員升任處室處長,有審判長升至廊坊市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另有兩個審判員已分別升至該院刑一庭和刑二庭的副庭長。

       另一方面,在這樣一個唯案件辦結為指標的考核模式之下,極易讓辦案人員、審理法官在“錯案”面前當“駝鳥”。明明錯了,也要死活不認帳,明明“漏洞百齣”,一旦形成“判決”,就死活不承認有問題。這樣的辦案思路和審理思路,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多有存在,也就讓這部分人從主觀心理上對終審無罪的判決會採取能拖則拖、能壓則壓的方式,來維護一個已經“到手”的良好的“考核”結果。

       所以説,要大限度杜絕或遏止類似的“冤假錯案”,還是要從考核警官、法官們的機制上予以改進。警察辦案不能僅將破案率當目標,對於警官的提拔重用更應考慮辦案的質量和打擊犯罪的“準確率”;對法官的考核也不應以“定罪數量”為指標,而應以審案質量為標準。另外,對於確實錯誤的案件或判決,也有必要設置一個“主動糾錯”的從輕機制。從制度上打消辦案人員主動糾錯的顧慮,事實證明,對於主動糾錯者的“從輕設計”對於保護“被冤枉者”的利益也是有好處的。

熱詞:

  • 河北省高院
  • 終審判決
  • 壓力大
  • 初審定罪
  •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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