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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規制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1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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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立法全面禁止代孕,還是部分開禁,都需要設計出更為嚴謹、細密的規則體系,銜接好其與計劃生育、婚姻繼承等相關法的關係。

    廣東一對富商通過代孕誕下8胞胎,引起廣州市計生局和省衛生廳等職能部門關注,並展開調查。

    科技是把雙刃劍,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制,就可能帶來巨大的社會風險乃至滋生犯罪。就代孕而言,衛生部在2001年發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實施代孕技術。也就是説,代孕在我國不合法。

    但是,這種單一性、低位階的部門規章對代孕的禁止,不能忽略如下事實:自1986年第一位代孕母親在美國出現後,此類生殖輔助技術的應用已相對成熟,並開始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現代社會存在相當數量的單身人士和不孕患者,面臨生育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如果不給有資質的輔助生殖醫療機構提供合法化的代孕渠道,必然讓一些客觀上有代孕需求的人選擇無資質的醫療機構,從而加大社會風險。

    目前,我國代孕市場暗流涌動,社會輿論眾説紛紜,而法律態度不明,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代孕市場亂象叢生。如何從國家法律層面判斷代孕性質,進行完善的法律規制,已成當務之急。

    立法面臨的首要難題是,如何審視代孕的合法性。由於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媽媽“出租”子宮以獲取報酬,本質上屬於出賣身體器官使用權,很容易被視作對代孕媽媽人格和尊嚴的貶損,甚至有人認為是對人基本權利的侵犯。十月懷胎不是娘,這樣的技術還可能帶來更深層面的倫理困境:如何確立代孕媽媽與孩子的關係?會不會造成人倫關係的混亂?

    正是由於涉及社會、道德、法律、人倫等一系列問題,世界上對代孕的立法並不相同。就我國而言,立法是秉承“身體不可自由處置”,還是保障“女人做母親的權利和幸福”,需慎重衡量,還要考慮到社會發展需要和現階段國民的道德倫理意識。

    當然,觀念上的不同不是立法遲緩的理由,8胞胎事件暴露了立法滯後帶來的危害,無論是立法全面禁止代孕,還是部分開禁,都需要設計出更為嚴謹、細密的規則體系,銜接好其與計劃生育、婚姻繼承等相關法的關係,讓違法者無空子可鑽,最大程度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社會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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