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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麗:為員工買社保 企業花得冤枉嗎?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0日 1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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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勞動者或其家人遇到生病、失業或其他風險時,其個人或家庭收入都會受到一定影響,嚴重的將導致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生活水平的下降,進而影響勞動力的質量。中國是潛在人力資源最豐富的國家,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於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從而促進人力資源在質上的開發。

  《社會保險法》從1994年列入立法計劃起,歷經多次審議,最終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的出臺,完善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了勞動力資源的切身利益,使得人力資本可以在企業間自由流通,為企業的人力資源開發提供了便利條件。

  為員工保險成為企業的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二至第六章逐一單獨規定了五種基本社會保險。第一章第四條在宏觀層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成為一項法定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三至第八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補繳、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罰款的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還會有法院參與強制執行。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明確了解決該類爭議的法律途徑。

  從整部法律來看,有較大一部分內容是針對企業設定的義務性規定,如按國家規定、按比例繳納保險費、用人單位自成立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時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等。

  企業花的是冤枉錢嗎?

  《社會保險法》將為企業提供一個人力資源有序流動的良好的法制環境。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險制度突出特點是政策性強,“各自為政”的局面比較突出,各地的政策無法有效銜接,給勞動者的流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社會保險問題成為阻礙我國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最大壁壘之一。而該法提出的建立異地就醫醫療保險結算制度、身份證號與社會保障號統一等重大變革將打破阻礙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壁壘,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的合理有序流動。

  《社會保險法》強調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引導勞動者接受社會保險、參加社會保險。在實踐中,不少企業存在勞動者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如果按照勞動者的意願不繳納社會保險,企業面臨違法的風險;如果不按照勞動者的意願,強行在工資中為勞動者扣繳社會保險,又將導致勞動者的不理解甚至離職,造成企業的損失。該法的實施會有利於這種矛盾的解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這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壓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勞動者的素質,有利於人力資源的更好開發。

  《社會保險法》使企業管理層更加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便於人力資源開發工作的開展。在以往的實踐中,由於企業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導致了很多勞資糾紛,阻礙了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社會保險繳納的強制性,並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力度。促使企業管理層更加理性審慎地對待社會保險問題,減少對於員工權利的侵害,從而減少企業和員工之間的衝突,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有利於人力資源開發的長久有序進行。

  用工成本增加不見得是壞事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將會增強勞動者社會保險方面的維權意識。《社會保險法》未出臺之前,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政策存在效力低、強制力弱、執行力差等現象,使得企業即使不為員工購買社保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也無處申訴。該法實施後,員工社會保險權利獲得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勢必使得企業的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對於企業來講,此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了法律的保護,人力資源可以自由流動,有利於企業人力資源的開發,為企業創造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有了法律的監督,企業的用工成本將增加,這與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有些矛盾。總的來説,對企業的影響是利大於弊。

  (作者單位:中電投東北電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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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
  • 企業管理層
  • 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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