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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南:官員免職如帶薪休假 問責質量難堪拷問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5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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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被高調問責,隨後又被不經意地發現低調復出,沿著出事→問責→冷卻→悄然復出→被發現→輿論譁然→解釋復出符合規定→不了了之(個別新的任命被撤銷)的不算完美但有驚無險的軌跡一路狂奔。民眾對蟄伏一年即復出的官員雖然頗多微辭,無奈被一句“復出符合相關規定”回應給噎得無話可説。(12月14日《法制週末》)

  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其中四種情形要從重問責,兩種情況從輕問責;問責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提出;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被去職官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在當時,《暫行規定》中的這些內容,基本滿足了“制度饑渴”的需要。

  但是從兩年多來的落實情況看,上述《暫行規定》,與需要問責的複雜現實之間,還存著許多有待完善之處。焦點問題主要集中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對幹部問責,一般情況下是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首先提出建議,而他們的建議,同樣存在源泉與動力問題。比如,網上輿論,來信來訪,是否為這些建議部門所重視?他們的建議,更多是看上級的臉色,還是看社會公眾提供的信息與輿論導向?如果他們的價值觀出現偏差,同樣也會引發造成惡劣影響的“xx事件”,同樣也應該被問責,但是《暫行規定》對此卻沒有規定。

  二是“一年之內不得重新擔任同級別職務”的規定,表面看,“一年之內”和“同級別”都是剛性指標,容易操作。但是,由於被問責官員的責任性質不一樣,給群眾帶來的評價也不一樣,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三種去職處分,力度也有差距,如果全部都按“一年之內”來套,未必科學。而“同級別”又未必有著同樣的含金量,如果一個官員被問責免職,但是馬上又被“降職使用”,但是被降的職務,比起原來的職務更“肥”,這樣的問責,豈不會事與願違?所以,被問責官員的復出,無論是否超過一年,無論是否官任同級,都需要履行一定的民主化程序。

  有了制度化問責 更要有高質量的問責。如何落實制度,需要對制度本身的不斷完善,也需要對公眾的置疑給出合情合理的解釋。比如,“問責”僅僅是對一些惡劣事件負有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和官員本人的違紀、違法並不相同。而領導責任,有的是官員本人主導決策而直接造成惡性事件的重要領導責任,也有的只是貫徹上級指示精神但缺乏組織協調導致惡性事件的一般領導責任,這就需要官方通過各種方式,向群眾解釋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具體理由,為群眾釋疑解惑。 (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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