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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信息公開是緩釋公眾焦慮的減壓閥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3日 1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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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石川

      據環保部稱,目前,我國城市大氣環境質量較差,與世界衛生組織環境空氣質量指導值有一定差距。還有專家稱,已經有科學數據證明,PM2.5與肺癌、哮喘等疾病發生密切相關。而這也正是形成灰霾天氣的元兇。人體每天需要呼吸15立方米的空氣,住在城市裏的人就相當於一個“吸塵器”和“過濾器”。長期下去,細粒子污染對身體的危害要比切爾諾貝利核輻射嚴重。(12月2日《工人日報》) 。

     空氣污染已經成為全民焦慮,此前引發輿論熱議的空氣檢測標準之爭,仍未偃旗息鼓,在這種語境中,諸如“細粒子污染對身體的危害要比切爾諾貝利核輻射嚴重”“灰霾,對於體質較弱的老人來説,則意味著死亡”“在中國的許多大中型城市,幾億人口面臨著與空氣中的隱形殺手的親密接觸”等論斷,讓人在焦慮之中多了一份沉重與不安。

      當然,這些論斷出自專家之口,並非權威部門的宣示,但惟其如此,更讓人愈發惶恐。因為公眾無法判定這些論斷的可信度如何——是危言聳聽還是著意淡化,抑或實事求是?不安源於不確定感,不確定感源於未掌握權威信息,或掌握的信息不夠權威、不夠充分,也不夠及時準確,而這倒逼政府信息公開。

      空氣污染程度究竟如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究竟有哪些不足,每年因空氣污染死於非命的人究竟有多少,如何防範空氣污染……面對公眾的疑問與焦慮,職能部門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自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門應該主動公開。毫無疑問,諸如空氣污染狀況,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是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容推卸也不容拖延。

      而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當然,不能説相關專家關於空氣污染的判斷,是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但這些判斷究竟是否完整,由於專業知識局限以及信息不對稱,普通老百姓不可能準確判斷,而此時,政府部門就應該以正視聽,實事求是地陳述真相。

      “讓人民知道的真相越多,這個國家就越安全。”美國政治家林肯如是説。政府部門公佈信息,有百利而無一害。首先,公眾知道了空氣污染的具體真相,心裏就有了定心丸,能夠驅散內心的陰霾與惶恐。其次,知道了真相,還能積極應對,有的放矢地防範。最後,政府部門公佈真相,體現的是一種自信,是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尊重,能夠提升部門公信力。此外,一旦公佈真相,還能倒逼相關部門積極治理,比如空氣污染嚴重了,是懸在職能部門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惟有快馬加鞭地治理污染,才能使我們的生存環境更宜居。於此而言,曬信息就扮演了減壓閥、助推器等積極角色。

      不獨空氣污染,在諸多領域,政府部門都有責任主動曬信息。從財政預決算到三公經費,從食品安全問題到突發衛生事件,從重特大交通事故到突發自然災難……每一起公眾關注的公共事件,每一件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重大事件,都應該讓公眾第一時間掌握詳情。新華社原總編輯南振中在《政府新聞學》序中寫道:突發事件只有不發佈或者遲發佈而造成被動局面的典型案例,沒有因為及時發佈而造成不良影響的典型案例。突發事件如此,其他事件何嘗不是如此?可以説,但凡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信息,就應該及時公佈。

      公民參與公共決策,是現代政治的一個核心議題,如果公眾該知道的不知道,知情權無法保證,談何參與公共決策,更遑論公共治理。現代社會,無論官還是民,增進互信是關鍵,互信的前提是政府部門首先尊重公眾的知情、參與、表達和監督等權利。以公開信息為起點,不斷實現官民之間的和解與互信,這是克服公共治理危機的有效時段,當官民凝成了一股繩,諸如空氣污染等難題也許就會早日得到破解。

熱詞:

  • PM2.5
  • 信息公開
  • 致癌
  • 核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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