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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立:“人大代表”頭銜怎成了“炫耀肌肉”的道具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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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晚,惠州惠城區人大代表許茗雄酒逆行違章駕車與惠州市民陶志良相撞,在言語上存在不當之處,並拿人大代表當擋箭牌拒絕交警執法。許茗雄現已誠懇道歉並願意支付陶志良所有醫療費用和承擔全部責任。(綜合11月30日媒體報道)  

       逆道違章酒駕,撞了人還罵人,罵了人還要打人,打著人大代表的旗號拒絕交警執法,這種典型的街頭撒潑行為,連牛二都自嘆不如了吧。牛二做了楊志的刀下鬼,那我們也要抱著“看兒橫行到幾時”的觀望態度來看這起耍潑的“行為藝術”了。  

       被撞者説撞人者罵人:你這窮鬼,還敢騎破自行車撞我。撞人者説自己沒罵被撞者:我只説有錢,沒打人沒罵人。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罵沒罵人恐怕只有兩個當事人才知道。平心而論,在當下社會階層割裂、甚至對立的社會氛圍中,被撞者可能處於仇富仇官心態,對事件添油加醋,編造情節也未可知。撞人者為了開脫責任否認罵人也不是沒有可能。但不管許茗雄有沒有罵人,但最起碼有“四不該”,正如惠城區人大常委會總結的:一不該酒駕。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二不該違章逆行。三不該把人大代表身份作為護身符,有辱人大代表的聲譽。四不該在事件發生後以逃避的態度對待傷者。  

       人大代表本應是正義、良知、守法的代表,是法治的化身,納稅人將權力委託給他們,是要他們為其謀福利、爭權利的。但在很多時候,人大代表卻將其當成謀私利、逞權力的工具,將其完全異化為炫耀肌肉的道具。作為一個人大代表,首要義務便是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然而,許茗雄卻知法犯法,醉酒駕車,忤逆公務人員執法,這已完全背離了人大代表的宗旨,對這種人大代表,一個字:撤!  

       但追根溯源,有必要問一句:這種人大代表是怎麼選出來的?對自己都不嚴於律己的人,這種人的口碑恐怕不會好到哪去吧。但既然他能選上,就有選上的理由,理由就是:選舉法不夠完善,選舉程序不夠透明,把關不嚴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筆者在學校也選過人大代表,但直到我們這些“選民”拿到票到選舉區時才知道候選人是誰,而荒唐的是,候選人我一個也不認識,甚至就沒聽過。這種境況,只有逼我棄權了。選舉程序的不透明與虛置,選出許茗雄之流當人大代表也就不難理解了。  

       有的人大代表不僅不認真履職,還成了危害一方的惡霸,打人者,強姦者,貪污犯罪者,可謂無孔不入。不客氣地説,有違法的地方,就有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的職責本是維護選民利益,表達民眾訴求,監督公權力的行使。選民將權利交給他行使,他就應該維護選民利益,這本是天然合理的。但人大代表卻往往成了反噬選民利益的“墮落天使”。表達民意訴求,維護選民利益已然成了貼在某些人大代表身上的一劑狗皮膏藥。而如何撕下這劑狗皮膏藥才是我們當下最應該反思的。

熱詞:

  • 人大代表
  • 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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