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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飛:歌星紅豆猥褻兒童“二進宮”暴露啥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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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紅豆再陷猥褻兒童案,不妨以此契機,借鑒國外經驗,展開立法大翻修——織緊法網,藥物治療,公開身份,三管齊下。

       日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對歌星紅豆猥褻兒童案作出判決,紅豆因犯猥褻兒童罪再次被判刑。(據11月25日《羊城晚報》)。十年前,紅豆曾以同樣罪名,鋃鐺入獄。服刑不久,居然獲得假釋出獄。性罪犯貿然假釋,後果最為難料,果不其然。

       就法言法,我國刑法中,強姦罪定義過窄,受害人僅限于女性,立法技術與法條綿密度,難如人意。現實當中,強姦男童只能按猥褻兒童罪,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兒童定義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比起他國16周歲以下,保護力度似有不逮。

       放眼國外,數年前,美、英、法、澳等國,接連爆出遭性侵案;已故美國歌星傑克遜,“孌童案”惹禍上身;2003年,葡萄牙總檢察院立案調查轟動一時的孤兒院百名男童性侵案,起訴十大政商名流;小説家胡塞尼大作《追風箏的人》,揭露阿富汗性侵男童之風猖獗,無不昭告世人,性侵男童,絕非鮮見。

       誰人不知,此類惡性性犯罪者,大多心靈扭曲,病態人格改造不易,矯治尤難。期待他們幡然改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談何容易?國外心理學家研究證明,性侵兒童者再犯率為各類罪犯之首。單靠刑罰,難以克竟全功。

       有鋻於此,北歐諸國採納新法,俗稱化學閹割,通過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鬱藥物,降低性衝動。作為減刑假釋條件,對戀童癖罪犯實施藥物治療。瑞典、冰島、丹麥和挪威四國,行之有年,效果奇佳,再犯率由40%降至5%。波蘭、英國及美國數州,爭相效倣。韓國國會,更對性侵兒童罪犯,專門立法,一律進行化學閹割,而兒童定義,從未滿13歲擴大至16歲以下。

       1994年,美國率先通過“梅根”法案,規定凡性侵兒童的罪犯,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誌與電子追蹤器,隨時向住地警局報到。當地司法機關有義務公告此人姓名、住所個人資料,讓本地居民及早防範。部分州更乾脆禁止他們進出兒童集中場所,住所也要遠離中小學,違者立即逮捕。

       紅豆二次性侵案,暴露我國現行法律多項缺失:強姦對象定義過窄,兒童年齡界定過低,假釋程序千瘡百孔,兒童保障立法形同虛設,教訓深刻又沉重。多少受害兒童,還在暗夜中無助哭泣?保護男童新警鐘,亟待早日敲響。

       亡羊補牢猶未晚,危機也是轉機,民意可用,不妨以紅豆二進宮案為契機,借鑒國外經驗,展開立法大翻修——織緊法網,藥物治療,公開身份,三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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