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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炳路:制售“吃不死人”的假藥,也應嚴懲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8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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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很多假藥很難致人死亡,實踐中對此多適用輕刑、緩刑甚至僅適用罰金等附加刑,顯然難以起到懲戒震懾作用。

  從壯陽藥到抗癌藥,從口服劑到注射劑,從中草藥到西藥,從國産藥到進口藥,上百個種類都充斥著假藥的身影;從鄉村診所到城市保健品店,從網上藥店到連鎖大藥房,假藥佔領了全國29個省份。

  公安部開展的這場全國範圍的“假藥阻擊戰”,讓人震驚的不單是假藥氾濫,還有整個藥品銷售體系漏洞百齣,藥品安全何以保證?

  如果説食品不安全,人們還能靠藥品救治,但如果連藥品都可能是假的,國人生命安全的底線又如何堅守?

  這次公佈的假藥五花八門,有將國外走私來的藥碾碎加入澱粉分裝售賣,有昂貴的假藥套著真包裝,完好的包裝卻來自三甲醫院,一個盒子賣到3000塊錢。藥監部門的監管不力,將防範的底線推給患者,但真包裝裏裝著假藥,患者如何鑒別?

  這些售賣包材給不法人員的醫院和醫師,難道不知3000元一個廢紙盒嚴重偏離了廢品價格?難道不知背後藏匿的假藥制售潛規則?

  但是,對他們的懲戒卻難以落到實處。

  《刑法》規定了生産、銷售假藥的要追究刑責,但目前未見有醫生因售賣包裝盒而受罰,而其行為卻為假藥氾濫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這和制售假藥的違法成本過低不無關係。今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生産、銷售假藥罪”,取消了第141條“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意味著只要有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經調查,假藥多由澱粉和鈣片製成,注射液用礦泉水代替,很難導致致人死亡等重大危害事件,並且制假者多選擇抗癌藥,他們解釋“除了抗癌藥賣得貴”,還有一條就是“這些病人早晚要死,但不能證實是吃了我們的藥死的”。因而在實際中,很少有制售假藥者獲重刑。

  公安部官員也注意到,實踐中多適用輕刑、緩刑甚至僅適用罰金等附加刑,難以起到懲戒震懾作用,以至於有些造假者出獄後,重操舊業。

  有些假藥吃不死人,卻延誤治療,讓本可治愈的病人喪失機會,對生命健康的威脅一點也不小。有關方面是否應考慮修改法律,加大對制售假藥者的懲戒力度?

  另外,對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也應給予相應的懲罰。建立從醫生、藥房到醫院的誠信和懲戒體系,也尤為重要。對留存、售賣藥盒的醫生,從非法渠道購買藥品的診所、藥房,不但要罰,還要曝光,嚴重者列入行業黑名單,禁止再入這一行業。

  造假是一個社會問題。堵住有毒食品,堵住假煙假酒,堵住假藥,還會有其他造假行為。建立整個社會的誠信和失信懲戒體系,才是根本。只有講誠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才能抑制人們心中的制假慾念。當一個個行業被造假者玷污的時候,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不能再等了。

  □劉炳路(媒體人)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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