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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為:反思渤海溢油事故的處理方式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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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評論員 付小為

    近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公佈了事故原因調查結論,認定溢油事故係一起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事故原因在於康菲石油中國違規作業及事後處置不當。儘管康菲中國方面再度就事故表示“真誠的道歉”,但另據調查,康菲宣佈要成立的兩個渤海灣基金迄今毫無進展,道歉仍停留在口頭。

    其實,康菲中國在渤海溢油事故上的回避、拖延的態度貫穿了整個事故的處理階段。自今年6月首現溢油以來,康菲幾經掩飾之後才承認“實情”,而溢油情況也遲遲得不到控制。據國家海洋局公佈的12日海洋環境監視監測顯示,19-3油田C平臺附近有油花溢出,也就是説,時至今日,此次事件仍未處置完畢。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渤海溢油事故僅僅邁出了事故責任認定的第一步,事實上,認定結果不過是再次、科學地確定了康菲的責任主體身份。然而,無論是康菲此前單方面的承諾賠償,還是國家海洋局方面的擬索賠要求依舊未見眉目。即使在最基本的遏制繼續污染上,情況也不樂觀。

    輿論和法律界常常將渤海溢油事故與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作比較。美國司法部門曾以《清潔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瀕危物種法》等數部法律為根據,追究英國石油集團公司的責任,並要求索賠和懲罰,高額的賠償金背後是明確的法律支撐。相較而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20萬元行政處罰上限是僅有的具體賠償規定。

    環保法律體系薄弱一方面被外界公認為康菲在事故處置上惰怠、傲慢、置之不理的原因,另一方面幾乎也是中方對其束手無策的原因。這是不是意味著,在現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國家對於包括渤海溢油事故在內的類似環境事故沒有任何處置辦法?

    事實上,即便以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為例,事故處理其實是行政、協商調節、法律手段的多軌並行,法律並不是唯一的途徑。

    在渤海溢油事故上,國家海洋局以其專業性和行政主管性成為最主要的事故處理主體,已經在事故調查、責任認定中充分發揮著作用。由國家海洋局籌建的律師團隊也已于9月形成,目前正等待時機正式提起訴訟。與之相反,以受損漁民或社會公益團體為主體的公益訴訟方則面臨重重困境,證據不足等具體原因使得相關訴訟的開展取決於農業部和國家海洋局的損失認定。某種程度而言,行政途徑成為了溢油事故最可能、甚至唯一的歸口。這可能也是造成了事故處理的推進遲緩。

    需要指出的是,《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日前已經完成,一些人把事故賠償寄希望於《條例》的儘快出臺。事實上,如果康菲方不願意適用新法,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條例》只能適用於未來的類似事件。渤海溢油事故的處理方式應當放在現有框架下,在行政處罰、依法訴訟、和解協議等多個方面拓寬路徑,而不是“另辟蹊徑”或者抱著一種可能性不放。

熱詞:

  • 溢油事故
  • 康菲石油
  • 條例
  • 事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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