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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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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該案所引發的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之爭,在江浙一帶乃至整個中國都頗有普遍意義。

    一審被判死刑的吳英,迎來了一絲曙光。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産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將由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2011年11月4日,主審該系列民事訴訟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軍證實了這個消息,王軍稱此案正在進行相關移交的程序,將發回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可他並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原因。(11月6日《城市晚報》)

    2007年,吳英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一審被判死刑,3年時間倉皇而過,吳英案一直備受關注。如今吳英案將迎來重審,其跌宕起伏的命運,或發生重大轉機。儘管相關法官並未透露發回重審的具體原因,但重審這一行為本身,即釋放出積極而特別的信號。

    吳英一審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資詐騙,但是吳英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直存在爭議——前者可判死刑,後者則最高量刑10年。還有人認為,吳英借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未採取欺詐手段,更無非法佔有之念,其借款全都用於企業經營,關鍵還在於,她承諾歸還,因此既不是詐騙,也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屬無罪。聚訟紛紜,莫衷一是。

    吳英案一審後,財經作家吳曉波曾認為,“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吳英們的行為竟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日後,吳英案重審後會否具有“判例”效應,吳英們的行為會不會合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因此,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該案所引發的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之爭,在江浙一帶乃至整個中國都頗有普遍意義,正如有論者所稱,在現有的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往往從自利本性和對風險控制的角度考慮,主要為大企業和國企服務,中小企業和個人很難從銀行貸到款。因此,中小企業或個人要發展,只能轉向地下錢莊借貸。可以説,吳英案折射出了我們金融制度不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以及監管制度厚此薄彼等等制度性病症。

    □王石川(南京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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