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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韆鞦礦難“二進宮”,制度執行當追問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1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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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堂吉偉德

  11月3日晚上19時45分,義馬煤業集團公司韆鞦煤礦發生衝擊地壓事故,截至記者發稿時,已有4名礦工遇難,16人安全升井,57人被困井下。(11月4日《人民網》)

  同一個主角,相同的情節。2008年6月5日,義馬煤業集團公司韆鞦煤礦發生一起衝擊地壓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50萬元。

  2008年“6.5礦難事故”,雖然最後定性為自然事故,但調查結論也提及,“未執行相關制度”亦是主要原因。一定程度上講,天災或即人禍。同時,事故發生後,煤礦方面對死難人數的漏報,也難以阻當公眾的浮想聯翩。

  韆鞦煤礦此番“二進宮”,讓人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如果説第一次事故屬於經驗不足,那麼此次事故又歸於何種原因?時下礦難仍處救援階段,事故原因尚未啟動調查程序。但就衝擊地壓的破壞力和殺傷力來説,被困人員能否獲救難言樂觀。在此我們不妨進行幾個未竟之問,以便於為事故的調查,尋找一些蛛絲馬跡。

  一則,衝擊地壓有無相關預案準備?是否組織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專門設計、落實預防衝擊地壓相關技術規定?是否進行了煤岩衝擊傾向性指數測定?是否制定了衝擊地壓防治人員責任制、衝擊地壓分析排查制度和衝擊地壓資料收集彙報制度?這些制度有無執行,並根據事態情況制定可靠的應急預案,比如如何防止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如何逃避和救援?在已經出現了同樣的事故之後,厘清這個事實極為關鍵,因為這是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分界點,在事故的定性上,也完全不同。

  二則,有無執行領導下井制度?去年10月,國家安監總局日下發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要求地下礦山企業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帶班下井。作為一項成熟的制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在制度層面,其將礦領導的生命安全同礦工“串聯”在一起,以此倒逼企業將礦井安全落實在行動上而不是口頭上,把工夫花在“未雨綢繆”而不是“亡羊補牢”上,如此礦井和礦工的安全,便有了真正意義上的保障。事實證明,領導帶班與否,跟安全制度能否得到落實,有直接的關係。上月,湖南衡陽市霞流衝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受傷,事發時井下無帶班礦長組織礦工撤離。這足以説明,相關制度並未在實際過程中執行。韆鞦礦難是否執行了相關制度,不啻為另一個關健點。

  分析這些原因,反思礦難,終歸還是要思考如何保障礦工權利。一而再,再而三,礦難為何如幽靈一樣揮之不去。據統計,僅10月份我國就發生12起煤礦事故,導致59人死亡,10人失蹤。其中,有3起事故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佔當月事故遇難人數的69.5%。礦難接踵而至,前面鮮血尚未散去,後面的慘案又接連發生,我們何以杜絕煤礦安全,礦工的生命又靠什麼來保障,他們的生命權靠什麼來尊重和落實,這樣的問題,必須正視也理應全面解決。

  于礦山安全管理,我們不乏制度層面的設計,法律法規也日益完善,關鍵在於制度落實不力,執行不到位,使之形同虛設。從“領導帶班”的敷衍應付,到礦難事故的瞞報漏報,及至相關安檢督察查流於形式,制度若執行不力,則安全生産事故始終停留在高發的狀況,難以遏制。總之,生命的尊重,安全的保障,都是靠剛性的制度,以及嚴格的執行換來的。韆鞦礦難“二進宮”,當從制度執行始,也當以的制度追問終。但願之後的調查結果以及責任追究,能帶來警示之效,能彰顯規則之威,能取信於人,更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靈。

熱詞:

  • 義馬煤業
  • 衝擊地壓事故
  • 預案準備
  • 領導下井制度
  •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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