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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曉哲:面對強生“致癌門”維權不容樂觀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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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生生産的嬰兒洗髮水2009年曾被揭發含致癌物,該公司表示會逐步停用,但是最新調查發現,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及香港出售的強生嬰兒洗髮水仍含有致癌物質。強生對此回應稱所售産品都已獲當地監管機構批准,各種成分都是安全的。(11月3日《京華時報》)

       在善良的國內公眾看來,既然你強生嬰兒洗髮水中含有致癌物二惡烷及釋放出甲醛的季銨鹽-15,且已經由美國的“安全化粧品運動聯盟”再次佐證,受到侵害或長期受到相關侵害的消費者只要拿起維權的武器,開展維權就是。然而,筆者以為即使在時下有“鐵證”證明其相關産品中含有致癌物,實施維權的結果也不會樂觀。

       強生為什麼在2009年就被曝光出産品中含有致癌物後,至今依然“囂張”?不排除這些跨國型大企業有漠視消費者利益、追逐利潤的考慮,但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監管標準的缺失。也就是説,至今從法律上或國內“衛粧標準”上,無論是國家相關部門還是消費者,是根本抓不住強生“違法違規”的“小辮子”的。監管“強生”不同於監管“假冒綠色豬肉銷售的重慶沃爾瑪”,假冒問題查處起來有法律依據,但一個“並不超標的致癌物質”,不僅符合標準更是合法的。光憑媒體曝光和公眾不滿,是根本掰不動強生的“一根手指頭”的。

       這並不是筆者的猜測,在2009年強生同樣深陷“致癌門”之後,相關産品在各地城市沒有一個下架的,而國家質監總局也對“介入調查”予以了否認。相關監管部門也未必不想查,但“查”人家的什麼?違法依據是什麼?最終的結果不過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當然,在監管部門“不作為”的情況下,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也依然能從民事訴訟途徑拿起法律武器。但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一個“侵害的證據”支撐,僅證明強生産品中有致癌因子遠遠不夠,還必須拿出兒童受到傷害的證據和後果來,這恐怕對於消費者而言是一個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致癌物質還有長期的致病性質,當下或短期內不會産生症狀或後果,但若干年以後有“反應”了恐怕也沒有一直接證據證明就是“強生”所為。

       解決監管部門的“無所作為”和消費者對強生致癌物的“投訴無門”,唯有提高“標準”一途。令人遺憾的是,就國內化粧品提高檢測標準而言,估計也遠非一日之功。在2009年相同的“強生”二惡烷風波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二惡烷雜質檢出值最高的化粧品的安全風險評估。然而,“二惡烷”安全規範卻遲遲未出臺。譬如説要求在化粧品外包裝上註明,安全閥值是多少……筆者不妨“惡意”猜測一番,有著國內“牛奶標準”降級的先例,也就基本知道為什麼一個“更安全更高的標準”遲遲不敢出臺。在據稱九成受檢香水查出致癌物質、二惡烷在化粧品行業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國家藥監局制定出一個“100PPM以下不會危害健康”標準來,其真正目的是什麼不言自明。是不是“卡死”了強生,國內企業也沒“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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