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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立法懲罰“誣賴”就是為好人撐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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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從道德層面呼籲人們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已不完全適應當下社會,還需要通過法律制度建設來懲戒誣賴者,為助人為樂者撐腰。

    連日來,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引發了公眾對社會風氣、情感良知和道德底線的反思與熱議。據報道,深圳市政府已將諸如《助人為樂保護條例》之類的文件起草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有意從救助者的風險、舉證責任,以及對被救助人反咬一口時的懲戒等方面,對助人為樂者加以保護。

    在經歷了“彭宇事件”“小悅悅事件”等一系列反映人際隔閡與不信任感加深的事件後,這樣的消息讓百姓寒冷的心靈終於感受到一絲慰藉。終於有法律制度層面的動作試圖為助人為樂者“撐腰”了!對於社會正義缺失、道德底線鬆動、投機風氣盛行的當下而言,這無異於一針強心劑。

    事實證明,單純從道德層面呼籲人們發揚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精神,而不考慮做“好人”所面臨的風險、成本、責任和不利後果,很難説服現實社會中的每一個普通人都來守望相助。只有從制度和法律層面促進和維護助人為樂氛圍的形成,為樂善好施者排除後顧之憂,才可能使更多人加入到與人為善的主流隊伍中來。

    深圳擬將助人為樂保護問題入法,意義恰在於此,即通過法律制度建設來回應社會關切,填補助人為樂方面的法律空白,在促進人們成為“天使”的進程中邁出了具有嘗試性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助人為樂相關法律制度有好的初衷,還須關注其法律制度權限及與現有法律制度的銜接。權限方面,應明確深圳當地立法的性質,若是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應根據《立法法》第87條,地方性法規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撤銷。諸如法律責任的承擔與否、舉證責任和證據制度的設定等內容,《立法法》第11條已明確規定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無權涉及。

    在與現有法律制度的銜接上,對助人為樂反遭被救助者誣賴的責任追究,現行法律制度中也並非毫無規定。如:我國《刑法》第243條將捏造事實誣陷他人並意圖使他人身陷囹圄的行為入罪,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如果伴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刑法》第274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處3-10年有期徒刑。而對於一般的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行為,亦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做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增加到10日拘留;當事人還可根據民事法律規定,就誣陷行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來維權。

    前不久,北大兩位校領導先後表態要為被訛的見義勇為者“撐腰”,但這種“撐腰”僅靠道義上的聲援還是不夠的,還需要法律制度上的力挺。因此,深圳制定相應的保護性規則,應立足於上述既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其他尚未明確的領域進行規定,對誣賴救助人的行為,可嘗試設定適當的懲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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