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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被捐款”的支付寶用戶難以維權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3日 09: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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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寶算得上一種金融創新——先有的事實,之後才有的規範。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相對落後,《票據法》、《電子簽名法》、《人民銀行法》都很難直接適用。

    針對近日一些支付寶用戶因賬戶被盜等原因,意外發現自己賬戶向公益機構“打款”的現象,支付寶公司相關負責人1日向新華社記者表示,經過與公益機構溝通決定,將全額退還此類非出自本人意願的打款。支付寶方面同時梳理髮布了幾項安全支付須知,呼籲用戶提高安全意識,共同加強網絡支付安全保障。(據新華社電)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支付寶是否盡到了應盡的義務,還不好説。消費者在此事件中無疑處於弱勢地位:經濟能力、專業知識、取證能力,相對於支付寶公司並不佔優勢,遇到了麻煩該怎麼討回公道?

    支付寶,屬於電子支付(EFT)的一種;而支付寶本身,也算得上一種金融創新,先有的事實,之後才有的規範。所以,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相對落後,《票據法》、《電子簽名法》、《人民銀行法》都很難直接適用。因此,“被捐款”的用戶很難找出適用的條款來向支付寶維權。

    有專家指出“支付寶”既不像電匯,又不是普通銀行轉賬,類似于“信用證”制度——支付與買賣綁定,一票貨對應一次支付,貨發前買方將錢轉移到支付寶公司掌握;確認收貨之後,再由支付寶公司“通知付款”。可以説,這是中國人自己的“金融創新”,實際上也改變了不少中國人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維方式。

    但這種創新支付手段,並沒有法律的直接規範,主要還是靠市場選擇和企業自律。應該説,此前支付寶還是相當負責的,也贏得了信任和市場。但隨著支付寶的普及,它不僅是買賣支付手段,還開通了繳付水電費、捐款乃至轉賬等功能,這些功能跟最初的支付流程不太一樣,也就放大了風險。比如,本次的“被捐款”並不需要一個確認過程。

    與此同時,國家開始完善相關的電子支付法律。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積極推行在線支付體系的建設。2005年人民銀行公佈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去年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直接提出了許可證制度。在今年5月,包括支付寶在內的27家非金融機構得到了首批“支付牌照”。

    “規範”是一把雙刃劍,既會保護市場秩序,也會影響支付寶這種“草根金融”的創新。比如支付寶取得“牌照”之後,將要登記用戶的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之後,可能還會有更多的管制措施。

    我們不樂見支付寶被“管得太死”。為避免風險、糾紛引發更多“婆婆”的介入,我們希望支付寶公司拿出最大的誠意來保護用戶的賬號安全。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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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
  • 被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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