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央視網評:見死不救罪,國家暴力強制“善行”是歧途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作者:王琳

     18日,廣東省政法委、社工委、社科院等十多個部門,針對小悅悅事件,開展“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大討論。會後,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發佈信息,問計於民,徵求救濟機制、獎懲機制方面的意見與建議,意見或會成為廣東省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南方日報》10月19日)

     官方的聲音是謹慎的,但一些專家的呼籲已遠遠走在前面,他們的訴求是在刑法中設立“見死不救罪”。一些媒體也窮經皓首地搬出國外的立法例以為國內的鏡鑒。如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新增了“怠于給予救助罪”。其具體的條文是:“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呼籲以刑律懲治見死不救並非新鮮事。早在200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就有32名代表聯名建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兩項新罪名。2009年,發生在湖北荊州的“打撈門”事件,讓“見死不救罪”的輿論激辯達到了高潮。在那一事件中,3名大學生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溺亡,當時在場的一些船夫被盛傳“見死不救”,原因居然是為了獲得鉅額打撈費。當時有張極具視覺衝擊力的照片,看上去形象地表現了船主“不見錢不打撈”的貪婪,一時間群情激憤。

     類似事件一再發生,除了激發民眾憤慨之外,也讓不少人意識到,停留在口頭上的譴責和倡議拯救不了道德。於是,一種慣性思維正在形成——當問題成了現象,當道德自律收效甚微,一些專家就自然而然地想起法律,進而想起了最具強制力的犯罪與刑罰。那麼——“修法”吧,“入罪”吧!

      這樣的“入罪”于近年來的刑事立法中有著清晰的印跡可循。1997年刑法大修,新罪的增加數以百位計。本以為這麼大規模的修訂之後,至少可以在短期內維持法律應有的穩定,事實卻遠非如此。在最近的14年中,刑法又經過7次修改。

      頻繁的修改部分源於過往立法技術上的陳舊與欠缺,且與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新的犯罪不斷涌現緊密相聯。我們知道,任何社會都處於一種運動的狀態,作為社會關係調節器的法律的運行,也必須同社會的發展變化相適應。以犯罪與刑罰為其主要內容的刑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基本大法之一,當然也不例外。這正應了著名大法官卡多佐的話,“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作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以此説來,新罪名的出現不過是刑法尊重社會的發展規律理應作出的必要回應,新罪名本身並無可置疑。問題在於,什麼樣的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入罪”,又當怎樣“入罪”?

      某項有違道德準則的行為該不該“入罪”,其爭議的焦點在於該項行為當不刑罰化。道德與法律確有交叉,進而有重合也有區分。將違反道德的行為納入到法律規制之列甚至是刑法規制的範圍,是立法的一個常用管道。但道德畢竟不等同法律——法律只是底線的道德,而絕不應成為泛化的道德。

      我們很難想象,如果人為地將不同層級的道德一律刑罰化,會對社會、對公眾産生何種的後果和影響:見危不助,刑罰伺候!見義不勇為,刑罰伺候!兒女不敬父母,拿“不孝罪”伺候?腳踏兩隻船,趕緊立“花心罪”?搞婚外戀,也得有個“不貞罪”吧……如此推導,需要增加多少刑律才能跟得上社會潰敗的腳步。

      拋開法律與道德的分野不談,單從立法上看,“見死不救罪”的技術難度系數高昂,而迄今為止,我還沒有發現哪些專家對“見死不救罪”提出了清晰的立法界定。泛化的“見死不救罪”註定沒有可操作性。我們以18路人的冷漠入罪。但別忘了,在官場,這種冷漠更甚。眼見自己的上級或同事跌入貪腐的深淵,而不舉報,這不也是一種“見死不救”嗎?甚至立法機關明知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産生腐敗,卻對官員財産公開等防腐制度一拖再拖,這也是一類“見死不救”。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問題在於,如何來證明他真的“見”了?又如何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而不是“過失”)放棄救助?

      至於有專家列舉的國外立法例,其實在立法技術上都對“見死不救”或“見危不助”做了種種限制。我們其實也有這類“見死不救罪”——只不過在主體上限制更多,範圍更窄。比如對這些警察、醫生等特定主體的“見死不救”行為,依現行《刑法》,他們很可能觸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瀆職罪”或“故意殺人罪”。

      從執法的角度看,“小悅悅事件”中的18路人並不是一個很好的個案。因為湊巧事發地有一個攝像頭,而且恰好還能正常使用——既不象“躲貓貓事件”中攝像頭壞掉了,也不象“錢雲會事件”中攝像頭正在調試卻沒有保存。以此看來,一旦“見死不救罪”入了刑律,為了適用此罪,非在全國遍設“天眼”不可。我們是否能夠想象,我們將生活在那樣一個無處不在的監控社會之中。我們更難以想象,將來中國人的善舉,都不得不借助於司法的無縫介入和攝像頭的無縫覆蓋才能達成。在那樣一個警察國家裏,社會或將跌入一個更為嚴重的道德虛無主義的深淵。

      法律強調他律,是國家立法,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強調自律,是自己立法,以內心的道德認同保證實施。法律是剛性的,以懲罰為外在表現;道德是柔性的,以社會評價為外在表現。法律讓人的畏懼之心,而道德則是羞恥感的源泉。若要設立“見死不救罪”,先就得考量,我們是否需要不是基於自我認同,而是基於對國家暴力的畏懼的“善行”。

責任編輯:魯楊

熱詞:

  • 小悅悅
  • 見死不救
  • 立法
  • 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