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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玉:“老賴”鄧建國被拘的正面效應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9日 1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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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炒作大王”之稱的鄧建國,最近又受到關注。不過,原因挺尷尬:“老賴”鄧建國因違反“限制高消費令”乘坐飛機,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從頭等艙請下飛機,處以拘留15天。

       限制高消費令,是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老賴”的限制措施。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針對的就是“執行難”問題。我們都知道,“老賴”最擅長的就是“哭窮”。今年4月,北京豐臺法院向30人發出首批“限高令”,來領“限高令”的“老賴”多數衣著樸素。然而,據執行申請人反映,這些人並不是真的沒錢,他們當中有的人經營著賓館,有的開著寶馬車、出入高級飯店,但法官一讓還錢就哭窮,“明顯的就是躲債。”試想,如果一個人明明有能力償還債務,卻一邊以各種方式轉移財産、故意拖延,一邊又進出高消費場所花天酒地,債權人的不滿可想而知,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被嚴重藐視。

       “限高令”一發出,“老賴”就不能坐飛機、火車軟臥,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進行高消費,不能旅遊度假,不能……甚至連子女也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而且還可能被曝光姓名,受到社會監督,滋味不大好受。為了擺脫這種受限制的生活,一些“老賴”迅速還錢,也證明“限高令”確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然而,另一個問題又來了。為解決“執行難”而出臺的“限高令”,自身會不會也遇到“執行難”的問題?

       因此,“老賴”鄧建國雖然做了反面教材,但他的“名人效應”還是産生了正面意義:既説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印證了“限高令”的嚴肅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此次,廣州市中院是通過執行聯動機制,與多個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逮”到了欲前往濟南的鄧建國。保證“限高令”有效執行的前提,是法院能在第一時間得到“老賴”的通訊、住宿、出行、消費信息,一旦其違反禁令,法院就能及時加以控制,這等於給“老賴”戴上了一副無形的手銬。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為“限高令”提供了技術上的便利,關鍵還是各個部門之間如何達成一致、加強溝通。

       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要靠執行來建立和鞏固。一項法規在出臺之前,固然要考慮其現實可操作性,但在出臺之後,尤其是具備較成熟執行條件、較大可作為空間的情況下,就沒有理由讓它淪為一紙空文;甚至還可以此為契機,反過來推動一些機制的建立、一些空白的彌補。當然,“限高令”的執行並非完美無缺。鄧建國被拘之後,從其個人物品中發現了高額刷卡消費小票和高消費會所的VIP卡,如何彌補這些領域的監管空白、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是需要繼續攻克的問題。

責任編輯:魯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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