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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1元錢“巨獎”是對納稅人的羞辱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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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加名稅”到“一元巨獎”,有關稅務部門應該好好反思。不尊重納稅人,納稅人又怎會樂意納稅呢?

    據《東方今報》報道,洛陽男子任樂亮買東西索要發票被拒,冒著高溫往返10多次舉報給稅務局,光車費就花了50元。舉報成功之後,洛陽市西工區國稅局在獎勵他的通知書裏寫到,“因任樂亮舉報有功,國稅局決定發出1元錢的巨獎……”任樂亮感覺受到愚弄,將洛陽市西工區國家稅務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判決任樂亮一審敗訴,駁回其訴訟請求。

    這年頭,這市價,1元錢能買什麼,誰都心知肚明。但洛陽國稅局居然就能當作“巨獎”,發給不辭辛勞、不避風險的舉報人,而且堂而皇之,製作了一份領獎文書,用特快專遞寄給任樂亮——這一單快遞費,豈止1元?

    對此,洛陽國稅局解釋,他們有規定,收繳稅款(罰款)在100萬元以下,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獎勵。如果依此比例,收繳了100元罰款,則給予任樂亮1元的獎勵,確實不能算“少”。但把對舉報人的獎勵完全和收繳稅款或罰款數額挂鉤,本身就未必妥當。

    當然,不同的舉報“貢獻”確有不同。對那些為國家追回大額稅款的舉報人,稅務部門可給予重獎;但對哪怕是只收繳100元罰款的舉報,獎勵也要體現對舉報行為本身的尊重。即便按照規定獎勵數額不高,也可予以精神上的表彰。現在讓舉報人在經濟上“虧本”,精神上還遭受侮辱,算怎麼回事呢?如任樂亮所言,這1元錢的“巨獎”,是在鼓勵他的舉報行為還是打壓舉報人的積極性?

    民眾舉報稅收發票違法行為,不僅僅是為了讓稅務部門“增收”,更是因為每一筆偷逃的稅款都關係公共福祉。另外,發票也是公民納稅的證明,商家不給發票實質上也侵害了納稅人的權利。稅務部門面對這樣的舉報,不只是要懲罰商家偷逃稅款的不法行為,更重要的是要維護納稅人的權益。遺憾的是,在間接徵收消費稅的模式下,一般發票上沒有標明稅金的數額,納稅人看不到發票中自己交了多少稅。更糟糕的是,這也讓很多徵稅人員看不到發票中納稅人的權利。

    所以,“1元巨獎”對納稅人意識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也不是偶然的。有網民説目睹了這筆尷尬的1元錢“舉報獎”,很難願意再去“踴躍受氣”了。買東西堅持要發票甚至不惜成本舉報,最後換來的是1元錢“巨獎”,以後誰還願意去捍衛自己的權利?

    現在,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在收稅方面積極踴躍,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颺颺的“加名稅”,但在維護納稅人權利、服務納稅人方面,卻懈怠以對。從“加名稅”到“1元巨獎”,稅務部門應該好好反思。不尊重納稅人,納稅人又怎會樂意納稅呢?這次即便在法庭上,洛陽國稅局贏了,但在納稅人的心裏,這樣的稅務局卻輸了。

責任編輯:趙春曉

熱詞:

  • 納稅人權利
  • 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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