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孫瑞灼:以修法為民間公益訴訟破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國家海洋局、環保公益組織、個人等在內的主體擬對漏油污染渤海的康菲提起訴訟。然而,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公益訴訟的規定非常不“給力”。(《中國青年報》9月20日)

  近年來,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屢屢發生,民間環保組織、律師等都試圖提起公益訴訟,為受害者爭取補償、維護權益。但現行《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係”當事人,這導致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團體不能提起公益訴訟。由此,修改民訴法,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其實,由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民間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恰恰彰顯了區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公益”理念。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它能極大地激發民間參與環保的力量。事實上,借助民間環保組織和社團力量,來打擊污染破壞環境行為,是國外環境治理中的有效做法。在國外一些大的環保案例中,幾乎都能看到環保組織的身影。他們或支持公民與環境違法行為作鬥爭,或對不利環境治理的行為提出抗議,或直接以原告身份提出環境訴訟。相比而言,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少得可憐,迄今不過5起,這無疑是我國環境治理中的巨大缺陷和悲哀!

  但是,究竟誰是提起公益訴訟的最佳原告,卻值得思量。從理論而言,民間公益社團堪稱公益訴訟最為理想的原告。民間公益社團具有公益性、專業性和利益中立性,在公益訴訟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發展程度相對落後,群眾參與公益訴訟的意識不高,特別是,我國的社會公益組織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無法承受漫長的公益訴訟耗費的鉅額成本。因此,簡單地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恐怕無法取得預期效果。在鼓勵民間公益社團提起公益訴訟的同時,應賦予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作為補充。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部門,負有監督法律實施和遵守的重任。檢察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通過訴訟等形式同違法行為作鬥爭,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行政機關並不是公益訴訟的理想原告。因為行政機關是擁有執法權的綜合管理部門,由其當公益訴訟原告,難免有怠于行使職權的嫌疑,也有行政不作為之嫌。 (孫瑞灼)

責任編輯:趙春曉

熱詞:

  • 公益訴訟
  • 公益
  • 環境公益
  • 環境訴訟
  • 民間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