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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海寧污染,謠言升級的風險如何避免?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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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嘉琛

  9月15日至17日晚,浙江海寧市袁花鎮發生群體性事件:數百群眾因浙江晶科能源公司涉嫌污染環境而聚集,部分人員用磚頭和石塊襲擊維護秩序的民警,停放在現場附近的8輛民用車和4輛警車被推翻。海寧市環保局已依法對涉事的浙江晶科能源公司開出一張47萬元的罰單,並勒令該企業對生産廢氣廢水的工序實施停産整治;另有消息稱,海寧市公安局已對20名違法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這起發生在海寧的群體性事件,無論最初的導火線,參與者的行為,抑或相關部門最終的處理結果,都沒有什麼特別之處,遵循的也都是一般群體性事件的行為邏輯:污染企業導致河內出現大量死魚,網帖散佈當地有30多位村民因污染集體患癌的傳聞,群眾被恐慌情緒裹挾而走上街頭,公安部門調派人手參與現場維穩,職能部門出面善後。

  群眾與污染企業的糾紛最終升格為群體性事件,恰如其分地印證了北京國際城市發展研究院最近發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研究報告》。該報告指出,包括污染糾紛在內的9類糾紛最容易引發社會矛盾,並可能轉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儘管這起普通的群體性事件已基本得到化解,我們仍應仔細反思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從中吸取化解類似風險的經驗。

  從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來看,表明的原因是“30多位村民因污染集體致癌”的傳聞,然而,如果從更深的層次加以分析,當地民眾之所以會在網上傳播和討論一些未經證實的信息,恰恰説明民眾與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

  與生活中的其他威脅相比,環境污染直接關係到一定區域內民眾的日常生活,其輻射半徑和影響範圍都比較廣,但公眾的疑慮並不能被當地職能部門的權威信息所消除,致癌傳聞也遲遲得不到衛生部門的辟謠。出於一種趨利避害的本能,在政府部門失語和缺位的背景下,當地民眾非常樂意參與到主動發掘真相的行動當中。

  從民眾表達訴求的方式選擇上看,那些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民眾,寧願冒著被污為“不明真相的群眾”的風險,也不願通過更加理性和合法的途徑去表達訴求和尋求解決之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眾對訴諸司法的不信任情緒。

  事實上,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一套應對污染糾紛的規章制度,污染企業和當地百姓的衝突,完全可以避免現在這種相對極端的形式,轉而在法律框架之內得到妥善解決。但是,以往的諸多環境糾紛案例都給大家形成了刻板印象,認為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總會習慣性地偏袒自己的“財神爺”,而不是為民做主。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傾向於認為,訴諸司法還不如把事情搞大,因為社會和媒體的關注,進而倒逼職能部門作出回應和採取措施。

  從這起糾紛的處理結果來看,儘管有關部門表示對污染企業“零容忍”,但公眾對最終的處理結果可能並不買賬。對浙江晶科能源公司這個僅第二季度營業總額就已高達23億元的上市企業來説,區區一張47萬元的罰單與撓癢癢何異?

  這種應對污染糾紛的方式,此前已經發生多起:前不久,哈藥集團總廠被曝連續近10年對周邊環境産生水、陸、空全方位污染,最終也僅領取了一張123萬元的罰單;2005年11月,我國發生震驚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家環保總局最終也只對涉事企業開出了100萬元的罰單。類似事件不勝枚舉,甚至有輿論批評監管部門存在“罰款創收”的現象,有“養育執法”的嫌疑。

  9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大連考察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問題時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創造條件讓民眾參與對企業安全和環保的監督。溫總理在這裡所説的“創造條件”,應該有比較豐富的內涵,既包括創造順暢的訴求反映機制,也包括創造糾紛雙方理性溝通的機制,還應包括創造必要的以嚴苛手段懲治污染企業的法律機制。正是因為缺乏這些“條件”,海寧群體性事件才會發生,這正是值得各地政府部門在應對污染糾紛過程中保持警醒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