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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英:住房公積金遇難題提醒適時改革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5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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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如今面臨這樣的尷尬:用來看病,涉嫌違規;用來買房,杯水車薪。今年9月1日,深圳試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新規,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餘額。去年廣州市也曾制定類似方案,最終卻未獲通過,原因是與國務院《公積金管理條例》相左。(9月14日《人民日報》)

    實際上,不僅是深圳在試行“住房公積金看病”。據相關報道,海南、烏魯木齊、廣西、天津、重慶、西安、秦皇島、長沙等多個地方早已施行更為靈活的公積金提取方式——住房公積金不但可以用來看病,還可以用來支付教育、房租、物業費等。

    儘管住房公積金在很多地方早已靈活提取,但還是姓“房”,名曰“住房公積金”。而且,《公積金管理條例》今天依然是這麼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意味著,地方施行“住房公積金看病”違規了。

    但這種看似“違規”的做法卻符合百姓需要,得到公眾廣泛支持。顯然,現在不是住房公積金遭遇尷尬,而是《公積金管理條例》顯得很尷尬,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因此,我以為,住房公積金“買房遠遠不夠,治病涉嫌違規”這一尷尬現象,其實是在倒逼《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時進行改革。

    其實,早在幾年前,輿論就圍繞“住房公積金是‘專款專用’還是‘一款多用’”這個話題爭論不休,我想,這種爭論的本意是引起有關部門注意,重新審視《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在我看來,既然住房公積金早已偏離了當初的制度設計,理應重新論證這一制度並徵求公眾意見。如果認為住房公積金只能專款專用,那麼就應該及時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讓社保基金去承擔公眾看病、教育等支出;如果認為一年半載難以完善社會保障,那就請有關部門早日修訂《公積金管理條例》。

    如果重新修訂《公積金管理條例》,我以為,不僅僅是修改該條例第五條,而是要至少從三個方面來修訂:其一,住房公積金需要“改名易姓”。很顯然,一旦允許這筆資金廣泛應用、靈活提取後,就不能稱為“住房公積金”了,似乎稱為“生活公積金”更為準確,用於看病、教育等就名正言順了。

    其二,對這筆數額巨大的資金的監管可能要“改換門庭”了。目前,住房公積金歸各級住建部門管理,如果制度允許這筆資金用於看病、教育,無疑,由住建部門獨自來管理似乎不太妥當了。如果劃歸其他部門管理,又涉及住房問題。看來,似乎只能成立一個多部門參與的機構來管理公積金了。

    其三,允許公積金靈活提取後涉及很多問題,例如,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如何來提高和保障,靈活提取公積金的範圍又如何來圈定,如何來監督公積金提取之後不亂用,提取公積金的程序是否簡單合理等等。可見,修改《公積金管理條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科學論證並廣泛徵求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