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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河南宋基會何以“株連”了宋基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7: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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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宋基會式”的慈善機構,是以連鎖企業一樣的標準化模式運作,還是延續目前的共享品牌、屬地管理的模式?利弊應該説已經很清楚。

  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近日被媒體調查出,涉嫌將大量慈善資金用於放貸生利和商業地産開發等領域。與此同時,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發表聲明,稱與地方宋慶齡基金會無上下隸屬關係,只在一些對外交流交往項目中有些合作。

  現在看來,宋基會和此前的紅十字會一樣,雖然表面看來像是有“總部”和“分支機構”之名,實質上卻互不統屬。

  現在,中國宋基會雖然撇清了關係,但要徹底消除“誤解”,恐怕並不容易。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此類官辦慈善機構的缺陷———共用一個基金名稱,卻又不受統一監管,一個基金會出了問題,卻會株連無辜,影響其他同名基金會的聲譽。

  官辦慈善機構的問題,當然遠不止同名帶來的麻煩。以這次河南宋基會為例,本來基金會進行投資並非不可以。按照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意味著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中,並沒有限制基金會從事房地産業的禁令,河南省宋基會從事投資房地産的行為,在法律上並無不妥。

  問題在於,河南宋基會投資增值的行動令人印象深刻,而最重要的公益事業支出卻含混不清。作為一個慈善機構,連自身的責、權、利都未定位清楚,公開透明都不能保證,這樣的慈善機構,讓公眾如何信任呢?

  河南宋基會被披露出的種種問題,與其管理體制直接相關。按照相關規定,地方慈善機構由當地政府管理,包括人事任命,是獨立的機構,但由此帶來的弊端是,主管部門通常缺乏監管慈善機構的專業能力,很難保證慈善機構嚴格按照慈善模式運作。

  這種條塊分割的慈善機構運行狀況,有其歷史成因,本質上是按行政機構的理念運作管理。但從此前一系列的風波來看,這樣的慈善機構管理方式,已經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

  對任何慈善機構來説,理順責、權、利關係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要做到這一點,是以連鎖企業一樣的標準化模式運作,還是延續目前的共享品牌、屬地管理的模式?利弊應該説已經很清楚。

  儘快查清河南宋基會的投資行為,當然很重要,但個案的處理只能治標。有關方面應該意識到,河南宋基會的問題決非個案。在河南宋基會、上海紅十字會高價餐票等事件中,民眾不會去辨別什麼慈善機構內部的“指導”與“屬地管理”的關係,最終這些事件損毀的都是“紅十字會”或“宋基會”的總招牌。

  也正是因為這樣,為了避免殃及無辜,為了理順責權利,所以慈善機構在遵循公開、透明原則的同時,在考慮國情的基礎上,應迅速研究推進慈善機構管理體制的深度改革。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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