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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為忠:林志玲"逃稅"引發明星納稅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1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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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新稅法出臺,納稅也成為人們生活中熱議的一個話題。除了月餅稅和房産增名稅,另一個談論最多的話題就是明星等高收入人群的納稅問題。

  據《信息時報》8月28日報道:林志玲涉嫌逃稅官司終於落幕,日前寶島台灣的法庭判決她敗訴,判補稅684萬新台幣(約合人民幣150萬元)。林志玲説:“會尊重司法,並立即補繳,亦不會影響舞臺劇演出。”經過長達6年的官司,林志玲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與條文,不會讓將來的模特兒表演者無所適從。

  對於林志玲所説的“更清楚的理解與條文”,其實是一種推詞和藉口,無非是為自己偷逃稅款找一點理由,以此證明我不是故意行為,而是不知情。

  由此可見,明星尤其是像林志玲這樣的大牌,由於收入頗豐,更應該好好學習研究有關這方面的知識。現在,只是補稅,數目大了,後果就嚴重了。劉曉慶因為逃稅問題進了監獄,至今已有一段很長的日子了,但是,劉曉慶的教訓不該輕易忘記。

  其實,明星逃稅有兩種情況,一是無知,二是故意,其目的都離不開一個錢字。這就好比明星代言違規違法虛假廣告,很難相信一個為虛假廣告代言的明星會是一個納稅守法者。現在,對於明星因偷逃稅而被處理的新聞久違了,相反被點名代言虛假違法廣告的明星倒時有所聞,是不是明星的稅法意識加強了呢?有這方面的因素,但恐怕也不完全是,有好事者這樣解釋,只是不查,一旦嚴查必出問題。這倒不是聳人聽聞的誇張之語,因為現實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

  9月1日,2011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據稅務部門解釋,明星的稅也分兩種,一種是簽約公司,有勞務合同,這樣的話一般是按照個稅的月收入徵收,如果是不固定的活動或者片酬,則是按照勞務活動徵收。但是,由於明星的收入都是要求稅後,所以大部分的錢都是由影視劇製作方或者活動的主辦方墊付,增加的成本也是由他們來埋單。許多明星坦言,自己每次拿的錢都是稅後,但稅是怎麼繳的,自己並不長清楚。

  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即加大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調節力度,文化産業界的高收入人群即在此列。有業內人士建議。“稅後片酬”成行業痼疾。記者從行業內了解到,明星、球星普遍都拿取“稅後片酬”,這可謂中國的一個特色現象,也飽受製作公司詬病。“明星的個人所得稅就不應該由出品方代扣代繳,只有個人自己上稅才能擔起應負的責任。”

  又回到明星為違法違規廣告代言的老話題上,被有關部門曝光後,代言明星常有“我又不是質量檢驗部門”這句口頭禪,為自己的不良行為開脫罪責。納稅也有類似的問題,“稅後片酬”的前提是“納稅”,如果對方沒有“代為繳納“,這個偷逃稅款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林志玲輸掉官司後説的“更清楚的理解與條文”這一句話,值得明星們反思和自查。已經拿這麼多的錢了,不要因為稀裏糊塗地被冠以一個偷逃稅款的罪名,敗壞了自己的名聲,得不償失。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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