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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對強制捐款須有強制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2日 0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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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揚

  湖南省長沙縣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要求各級各部門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動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要工作;縣民政局佈置任務,要求公職人員、教師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贈一元錢,每年捐款400元;縣慈善會則在縣財政局開設專門賬戶接收捐款,其會長稱,教師的思想境界是最高的,不在乎這三四百塊錢吧。(9月1日《北京晨報》)

  強制捐款屢見不鮮,但大多數強捐還是變相的,一般都打著“自覺自願”的幌子,並以各種方式逼著你不得不“自願”捐款。像湖南省長沙縣這樣,以縣委、縣政府的名義下發紅頭文件,明目張膽進行強捐的還極為罕見,他們連一塊虛偽的“自覺自願”遮羞布都不要,將強制捐款演繹到赤裸裸的程度、登峰造極的地步。“捐款自願”有著明確法律規定,強制捐款即是違法,堂堂縣委、縣政府把違法行為當作“政治任務”,其荒謬可笑無以復加。

  人人都知道強制捐款是惡劣的,但我仍然要説,其惡劣性質其實一直被嚴重低估了。人們一般認為,強制捐款損害了慈善公信,傷害了人們的愛心,其實問題何止如此。強制捐款就是強迫人們平白無故地交錢,説得輕一點,這和亂收費、亂罰款沒有什麼本質區別;説得嚴重一點,這和非法侵佔他人財産的區別也不是很大,簡直就是搶劫,明目張膽的搶劫!雖然手段不一樣,但對被強捐者造成的結果是一樣的———都是私有財産遭到掠奪。教師的思想境界再高,對於自己的財産被掠奪,豈能不在乎!

  我們確實嚴重低估了強制捐款的惡劣性質,以至於法律法規沒有任何明確的處罰規定。在《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只有“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規定,但對於違法者缺少相應的罰則,強制捐款往往被叫停了事,頂多被批評教育一下,這和亂收費、亂罰款、搶劫、非法侵佔他人財産所受到的處罰有著天壤之別。為什麼強制捐款呈氾濫之勢?為什麼堂堂縣委、縣政府也敢強制民眾捐款?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就在這裡———違法成本為零。

  法律法規缺少對強制捐款的處罰規定,無非是因為強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當。其實,這種看法同樣低估了強制捐款的惡劣性質,沒有看清其醜陋面目。強制捐款真是出於好意嗎?未必。一方面,強行募得的財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門手裏,怎麼用很難監督約束,一部分用於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貧助弱本是政府的義務,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補貼低收入群體、資助貧困學校等,但一些地方政府不願從財政開支,而是強制人們捐款,從而節省財政資金,強制捐款幾乎成了“第二財政”。而節省下來的財政資金用在哪?從各地的三公消費中,從此伏彼起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中即可找到答案。一些地方政府為什麼熱衷於強捐?最大的秘密也許就在這裡。

  長沙縣是全國百強縣,但通過新聞報道可知,該縣鄉村公辦教師每月工資只有幾百元,每年還要拿出400元“獻愛心”。百強縣的縣政府應該不差錢,但為什麼教師的收入如此之低?不差錢的縣政府為什麼不能承擔起扶貧助弱的責任,而要把責任推給“天天慈善一元捐”?如果你仍然認為他們搞強制捐款是出於好意,或是為了打造慈善政績,我只能説你的想法太天真、太“小瞧”他們了!

  強制捐款的真面目遠比我們想象的醜陋,其性質遠比我們想象的惡劣。為遏制強制捐款,相關法律法規應出臺懲罰條款,讓強捐者受到法律懲處,同時應該建立強制捐款問責制度,對強捐者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強制處罰缺失,強制捐款不止,強制捐款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不能是零成本。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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