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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應儘快調查實名舉報武漢副市長事件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2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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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蘭劍敏介紹,7月初她就將舉報信給了有關部門。如果屬實,有關機關按兵不動,顯然不符合有關規定。如果不實,有關機關也應查明事實,追究控告人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9月1日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劍敏召開發佈會,宣佈民營東星航空有限公司和東星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蘭世立實名舉報武漢市常務副市長袁善臘。

  根據蘭世立對外公佈的《控告狀》,蘭世立控告袁善臘有多項違法違紀行為,包括大肆索取鉅額賄賂,包養多名情人;利用公職挪用公款,將政府的鉅額資金借給黑社會發放高利貸等。

  上述舉報內容均未獲證實。如果舉報屬實,那麼袁善臘可能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濫用職權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等多項罪名;相反,如果控告的事實不成立,那麼有關機關也應查明事實,公佈真相,替袁善臘洗清污名,挽回他本人和政府機關的清白,追究控告人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但令人遺憾的是,據蘭劍敏介紹,早在7月初,她就將此信遞交給了湖北省紀委和檢察院,並懇請紀委入獄向蘭世立當面核查個中細節。但截至9月1日尚未得到上述機構的明確回復,紀委也沒有與蘭世立接觸。

  有資料顯示,檢察機關接受的舉報,有近80%是匿名舉報,為了提高案件的查辦數量和質量,無論檢察機關還是紀檢監察機關都出臺了大量獎勵實名舉報的措施。而且,對於公民進行實名舉報的,有關國家機關作出諸多規定,要求高度重視實名舉報,及時查處和回復舉報人,依法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實名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內容不清的,舉報中心應當在接到舉報材料後七日內與舉報人聯絡,要求舉報人補充有關材料”,“實名舉報除通訊地址不詳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湖北省紀委、監察廳也曾下文,對於實名舉報的,應當在受理舉報件後及時將承辦單位、承辦人、聯絡方式告知舉報人,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人。

  蘭世立實名舉報武漢市副市長,作為具有查處職責的湖北省紀委、監察廳和湖北省檢察院,理應及時接觸舉報人,進行立案調查或者偵查,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人。但從7月至今已近兩個月,有關機關按兵不動,顯然不符合有關規定,也不利於保障舉報人控告的權利,更可能錯失查處犯罪的良機,讓涉案人員串供、銷毀證據。

  也許正是有關執法、執紀機關的按兵不動,讓蘭劍敏不得不將控告內容訴諸公開的新聞發佈會,有關機關則可能進一步陷入被動局面———如果舉報屬實,則執法、執紀機關按兵不動的行為將造成公信力受損;如果失實,則誣告的惡劣影響進一步擴散。

  “亡羊補牢猶未晚”,有關執法、執紀機關應當對此前遲遲不立案偵查的原因作出解釋,同時,應儘快對這一事件立案調查,化被動為主動,查明真相並作出公正的處理,維護法律的尊嚴,贏得公眾的信服。

  □楊濤(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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