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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用精準的法條拉緊“回扣門”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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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衛東生前是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急診科主任。知情者透露,自殺前一天,他因牽涉“依達拉奉”藥品回扣案被調查組約去談話。該案並不是近年來浙江醫藥界唯一一起“回扣門”事件2010年11月,“泰瑞醫療”回扣事件曝光;今年6月8日,溫州兩家醫院又有100多名醫生涉及回扣醜聞。(8月31日《廣州日報》)

    醫藥“回扣”由來已久,它猶如鴉片一樣,醫護人員稍微一吃就成癮難戒。正因如此,“回扣門”現象在全國各地此起彼伏、接連上演,已成為醫療行業普遍性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重華曾算過一筆“回扣”賬:除普藥外,藥品的回扣按醫藥行業的潛規則,是藥品零售價的20%-25%,即使按15%計算,全國一年也達450億元之多。更為嚴重的是,現在人們所了解到的臺面上的“回扣”或許只是“冰山一角”,一些醫生收受回扣的方式千奇百怪、不斷升級換代,隱藏性很高且難以查證。

    一面是醫生收受回扣現象氾濫成災,另一面卻是法律的孱弱。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醫生收取“回扣”處罰的依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對醫生的回扣行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予以處罰,而處罰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銷醫生執業證書。違法成本低廉致使一部分醫生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2008年11月,兩高院終於給醫生“吃回扣”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産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産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然而,三年過去了,這個被社會各界普通認為是治療“回扣”特效藥的法律並未收到顯著效果,醫生“吃回扣”現象仍然猖獗不止。究其原因,在於既有法律的精準度不夠。譬如,《意見》中提出了“數額較大”這一幾乎涉及我國所有經濟法律的習慣性詞彙。但這個數額較大是多大呢?適用的是《經濟合同法》、《刑法》、《招投標法》還是其他?“較大”是指的5000元還是5萬元?這些問號,在《意見》中,我們都找不到答案。還有,同樣收受回扣,不同的數量、不同的後果代表著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據什麼標準來量刑,在《意見》中也找不到答案。諸如此類的模糊性概念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

    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給醫生“吃回扣”行為用精準的法律定性,以便儘快拉上“回扣門”。當然,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從醫療體制著手,一方面要打破醫療壟斷,形成醫院間競爭態勢;另一方面還要解決“以藥養醫”的問題。假設做到了醫藥分家,醫生跟藥沒有了直接聯絡,藥品“回扣”才能杜絕。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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