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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傑人:南京劫案,解救行動不能算“成功”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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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下午,江蘇南京發生一起歹徒劫持大巴車內乘客的惡性事件。南京特警趕到後勸説無效,于14時50分左右第一次開槍,沒打中歹徒卻將子彈射到了人質李先生臉部;半小時後,狙擊手第二次開槍,但也只是擦傷了劫匪脖頸,眾警察上前扭住了劫匪並解救了未成年人質。(8月31日《現代快報》)

    儘管當地警方認為這是一次“成功”的解救行動,但它在網絡上受到了一些網民的質疑。

    公安機關處置劫持人質行動的基本要求和標準,是避免激怒劫持人,確保人質安全。而特警第一次開槍,居然打中了人質的面部,如果劫匪因此被激怒而殺掉另一名人質,該是多麼可怕的事。半小時後狙擊手再次開槍,僅僅只是擦傷劫匪的脖頸,被擒獲的劫匪意識清醒、行動自主,行動能力並未被摧毀或壓制,如果不是其他警察撲上去,劫匪完全有機會行兇作惡。

    要知道,假如劫匪是一個窮兇極惡的歹徒,別説是開槍,哪怕是一句失策的勸説之語,也會激怒其痛下殺手。警方如此解救行動,可能會逼著歹徒製造慘禍。因此,警方在處置類似案件的過程中,需要以更多的智慧、耐力和行動力作為保障,而不只是單純的、魯莽的開槍。

    狙擊手貿然開槍並擊傷人質,其深層次原因,是有些警察遇到此類事件後,思維簡單,總想在第一現場解決問題,甚至有人錯誤地認為,如果順應歹徒要求而不在第一現場採取強攻,就是失敗。

    面對暴徒劫持人質這種具有諸多不可控因素的高危場面,警察首先必須想到人質的安全,其全部工作的核心和評價標準,也是人質的安全。任何解救行動,都不應抱僥倖的心理,更不能把保證人質的安全寄希望於劫匪的仁慈或膽怯。在確保人質安全的前提下,警察暫時的委屈甚至順應歹徒要求讓其暫時逃離,都是可以而且應當接受的代價。在人質的安全和公共安全面前,其他一切因素,都應該也必須讓位。

    □陳傑人(學者)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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