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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房産加名徵稅”不能各説各話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9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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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婚前房産加名徵稅問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前有報道稱,對於人們的質疑,國稅總局正在著手研究具體意見,但國稅總局有關人士日前表示,加名契稅屬於地方政府行為,暫未聽聞總局正在對此進行研究,短期來看,不大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此項政策。實際上,目前除南京外,武漢、成都、青島、蘇州、無錫等城市都已針對這一行為徵收契稅,其中武漢市按加名方取得房産份額徵收4%契稅。(8月26日《北京晨報》)

  婚前房産加名徵不徵稅,這件事現在有點亂:其一,有的地方不徵稅,有的地方徵稅,而且稅率不一樣,有的地方除了徵收契稅,還徵收營業稅;其二,對於此項徵稅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人們看法不一、意見相左,一些地稅部門認為有法可依,本就該徵,但公眾普遍認為房産加名徵稅不合情理,連房地産大佬任志強也認為這是“生財無道”。

  在此情況下,人們當然希望國稅總局出臺具體意見,給個明確説法,以平息亂象和紛爭。 

  各國國情有差別,就中國而言,稅種總體上應該是統一的(稅率可以存在地區差別),可以徵什麼稅、不可以徵什麼稅、徵稅範圍怎樣確定,豈能由各地稅務部門各説各話?從嚴格意義上説,如果“婚前房産婚後加名”依法應當徵稅,就要“應徵盡徵”,不能不徵;如果“婚前房産婚後加名”依法不應當徵稅,則那些徵稅的地方稅務部門就涉嫌違法。徵稅或不徵稅,只能在全國範圍內取其一,既不制止也不推廣,這種模棱兩可的態度要不得。

  一些地方稅務部門聲稱,婚前房産婚後加名徵稅的依據是《契稅暫行條例》,按照《條例》第一條,契稅徵繳範圍包括房屋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婚前房産婚後加名,相當於一方將房産的一部分贈與另一方,所以要繳納契稅。但是,現實是複雜的,在房價高企的背景下,大多數想加名字的個人住房其實是這種情況:一個人婚前買房,只是付了首付,要還清房貸還得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這意味著,大部分房貸需要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也就是説,儘管名義上是“婚前房産”,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實是婚後“購買”的,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三),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及婚後房産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一方須補償另一方),即這套房子夫妻雙方都有份,都是房産的擁有者。既然如此,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權屬轉移,就談不上贈與,就不應該繳納什麼契稅。

  對於那些婚前已經還清貸款的房産,婚後加名看上去是贈與,但這種夫妻之間的贈與有其特殊性——由於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夫妻雙方還要在房子裏共同居住,受贈一方無法將一部分房産轉變成個人財産,因此,這種贈與是一種沒有完成、沒有生效的贈與。就像一個人承諾死後捐獻器官,還簽訂了協議,但只有等他死後協議才能真正生效,捐贈才能完成。針對尚未完成、生效的房産贈與徵稅,恐怕不符合《契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本義——如果夫妻一輩子不離婚,這種贈與就是有其名無其實的,這樣何必徵稅?

  當然,該不該對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行為徵稅,我説了不算,地方稅務部門説了同樣不算,所以希望國稅總局拿出具體意見,給個明確説法。(晏揚)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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