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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婚前房産證加名徵稅有違公平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9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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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原本激起諸多焦慮,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也急迫地趟這渾水,“口銜天憲”擺出諸多合法的説辭,本質上依然遮掩不了其“雁過拔毛”的偏好。

  武漢市房産交易中心透露,目前武漢對婚前房産證加名按“贈與行為”對待,按加名方取得房産份額徵收4%契稅。據悉,南京、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城市都已針對這一行為徵收契稅。

  英國經濟學家科爾貝説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這種説法或許過於苛刻,卻形象説出了稅收部門的行政偏好,隱含的哲理便是:稅收作為針對公民財産的不利公共行為,應納入公眾同意的法治程序。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原本激起諸多焦慮,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也急迫地趟這渾水,“口銜天憲”擺出諸多合法的説辭,本質上依然遮掩不了其“雁過拔毛”的偏好。

  就合法性而言,雖然《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為房屋權屬變更繳納契稅提供了依據,但這並非徵收婚前房産證加名契稅的直接依據,中間還需要一個釋法。一些地方單方面作出有利於部門利益的解釋,將婚前雙方當做法律上的“陌生人”,加名就成了産權變更,按“贈與行為”徵收契稅。

  這樣的解釋不能説沒有道理,但被忽略的是:徵稅的解釋權到底歸誰?婚前房産證加名是否完全等同於一般“贈與”?從目前看,徵收此項契稅乃是地方行為,其依據《契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解釋權理當歸國務院部門,地方稅務部門顯然沒有擅自解釋的權力。即便要徵稅,也需要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統一釋法。

  婚前房産證加名,因為融入婚姻因素也區別於一般贈與行為。贈與一般是將一個物體整體佔用權讓渡給他人,婚前房産證加名僅是共同佔用,婚後長期共同使用。因約定財産制所産生的也不是單純的財産轉移,還包含了夫妻間的特殊情感和相互扶養、夫妻忠誠等特定的權利義務。婚姻法司法解釋還規定,房屋産權的歸屬可以協議,對於協議屬於共同財産的加名徵收契稅,便與購房時徵收過的契稅相重復,這對産權人明顯不公。即便非要從中分出個贈與來,也應以是否為夫妻共有房産為標準,而不能簡單地以婚前婚後的時間界限一刀切。

  同樣值得斟酌的還有徵稅的程序。“無代表,不納稅”,法諺早已指出征稅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沒有事前徵求意見,沒有書面通知,也沒有規範細則,靜悄悄地實施,這不僅有違稅收法定的程序正義,也折射出一些地方言出法隨、權力強勢。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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