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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讓流動人口集中居住,不可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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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們有自由流動的權利,也有在一個城市自由選擇居住地的權利。政府服務於民眾,決不能讓民眾為了自己的所謂“服務”,而放棄這些權利。

    據報道,江蘇省將加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力度,在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同時,還將在今年推廣流動人口“集中住宿、集中服務、集中管理”模式。

    江蘇通過居住證制度,讓流動人口享受和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就業等待遇,值得肯定與鼓勵,希望這種制度得到大力推廣。

    但所謂“集中住宿、集中服務、集中管理”的“三集中”制度,存在道義上的不合理和政策執行環節的不可行,還容易讓人生出強化歧視、群體分割、自由受侵之感,值得商榷。

    從國家和居民的關係看,只要是一國之內的公民,即享有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之權利,同時,基於“國民”而非“省民”或“縣民”之概念,任何國民,也應享有在本國內遷徙、流動之權利。但“三集中”制度,恰恰與人的這種權利形成了悖反。

    流動人口散佈在一個城市的各個角落,他們因為服務處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域區別,不可能做到集中居住,如果強制要求這樣做,就會加大流動人口的生活成本、交通成本和其他成本。

    不管是流動人口還是本地市民,他們不僅有在全國範圍流動的權利,也有在一個城市自由選擇居住地的權利。即便城市政府不強制要求集中居住,但哪怕是一種政策的引導,也容易給流動人口造成心理上的壓力,甚至因為不符合這種引導政策而失去本應獲得的各種權利。

    以“集中服務”之名,讓流動人口“集中居住、集中管理”,顛倒了行政服務和服務對象的關係。現代政府的服務理念告訴我們,政府服務於民眾,應當基於保障民眾之權利而積極為之,決不是讓民眾為了自己“服務”的便利,而放棄權利。

    以政策方式將流動人口與本地原住民區別對待,還容易在本地居民和流動人口之間人為造成鴻溝,不利於社會和諧。當前社會,人們基於故鄉情結、文化差異、經濟差別、城鄉分野、職業鴻溝等各種因素,本已存在各種階層隔閡和對立,城市政府應該做的,不是強化和增加這些對立與區別,而是採取政策促進差別消融,推進社會和諧。

    江蘇擬推行的“三集中”制度,于法無據,從操作環節來看,這種政策也很難落到實處,與其出臺這樣一個不合理又無操作性的政策,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善待流動人口方面。

    公共管理決策者應當意識到,流動人口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把每一個人當人看,把每一個流動人口當成“自己人”,通過強化服務、平等待之,以促進各地人群的體諒、互助和融合,而不是時刻把流動人口當“外人”,甚至貼上標簽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