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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醫護棄全麻病人逃生,涉嫌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08: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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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衝進火場的英雄,但法律要求醫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沒有一絲自救能力的手術臺上的病人。刑法的標準,是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不能再退了。

  據新民網報道,8月24日晚10時,上海第三人民醫院(寶鋼醫院)手術室突發火災,起火時手術室內正在進行截肢手術,病人全身麻醉。手術室裏至少有6名醫護人員,他們發現隔壁房間起火後相繼撤離,但沒有移走手術臺上的病人,最終病人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目前,涉案醫護人員已在接受警方調查。

  此事件引發了公憤。這並不是醫德欠缺的問題,和一些新聞裏路人不能見義勇為也有著本質不同。醫護遺棄病人致死,已經涉嫌犯罪———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麼”,但有些犯罪是“沒做什麼”: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沒履行,是謂“不作為的犯罪”。

  這個“必須作為的義務”分為三種:一是未履行法定義務。第二,是先行行為致他人于危險之中,就産生了補救的義務。醫護將病人全身麻醉,病人遇到火災連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沒有,醫護當然有義務善始善終把他帶離火場。第三,是基於職務上的要求,教科書所舉的典型例子正是:當班醫護拒絕搶救病人,因為醫護的職務就是救人,反過來説,送到醫院的病人的安全,也正是繫於他們的職務行為上。他們有義務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為”,刑法將之推定為:放任別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這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這不是危言聳聽,各地都有案例。以浙江首例“不作為故意殺人案”來説:一對同居男女有矛盾,女的當著男方李某的面喝農藥自殺,男方非但不救,反而一走了之。最終女的死了。法院認定:李某負有特定的救助義務,但未救助,造成女方死亡,其不作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李某自首,才從輕判刑5年。

  醫護跟患者是什麼關係?是以生命相托。同居男女之間的救助義務,比手術中醫護救助患者的義務低得多,但李某還是因為不救人獲刑5年,那麼醫生該承擔何等責任呢?

  法諺雲:“法律不強人所難”。法律不要求人人是衝進火場的英雄,但法律要求醫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沒有一絲自救能力的手術臺上的病人。刑法的標準,是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不能再退了。

  況且當時的情況,並非危急得沒時間救人。目擊者稱火並不大,但濃霧瀰漫。火場上一層樓的病人也能安全疏散。為什麼手術室中6個醫護人員都安全撤離,卻單單把手術臺上的病人留在火場中?

  醫院方面辯解稱:當時病人並不適合移動,找出停電造成手術臺上的電子鎖定裝置難以解除;貿然解除止血帶、拔掉呼吸機可能會危及生命等理由。且不説,醫院是否該配備用電源解決停電的問題,是否該有人工氣囊等應對呼吸機可能的失靈,當事醫生的邏輯就匪夷所思:專業醫護人員都覺得自己不能解決止血、維持呼吸的問題,於是離開現場找“消防人員來救人”,消防人員有救人的相關醫學知識嗎?

  這些理由顯然無法掩蓋“不作為”的事實,涉嫌犯罪。應由警方介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確定醫護是否有瀆職,是否構成犯罪。

  我們不期待醫護個個是“天使”,但若醫護違背法定義務成為見死不救的“魔鬼”,就該得到懲罰。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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