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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功財:可大義滅親但不可強求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5日 1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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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8月24日中新網)

    這一條規定表明,法律不再強求“大義滅親”。於是乎,來自社會各界的評論呼嘯而出,不少人對“大義滅親”的價值理念進行了抨擊,認為不符合我國“親親相隱”的道德傳統,是背離人性的。也有人反對取消大義滅親,認為個人的私利還是要為社會共同利益(大義)讓步的。其實,大多數評論都混淆了“強求大義滅親”和“大義滅親”的概念。

    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沿用了“大義滅親”式的法治理念。刑訴法48條更是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由此規定公民有絕對作證的義務,其中就包括疑犯的家屬,倘若選擇沉默,不對親人檢舉、揭發,自己也可能要遭遇牢獄之災。顯然,這種“強求大義滅親”有悖于倫理人情。

    基於此,一直以來,“強求大義滅親”也成了爭論的焦點。如今,刑事訴訟法修正不再“強求大義滅親”是對之前法律的一種修正,讓法律回歸人性。

    但是,法律規定不再“強求大義滅親”並非就是對“大義滅親”一棒子打死,從此擯棄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在案件審理中可以拒絕作證,其意是“可以拒絕”,但非“一定拒絕”。因此,“大義滅親”仍然可以提倡,簡單地説,“大義滅親”今後不再是義務,但依然是一種權利。

    其實,提倡“大義滅親”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為幫助剛即位的衛桓公,設計除掉了莊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為非作歹的兒子石厚。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而且,事實上,“大義滅親”不僅僅讓一些違法犯罪的人免於規避法律的懲罰,令正義之劍發揮其最大威力;也令一些人懸崖勒馬、改邪歸正。這也是為什麼一直以來“大義滅親”成為一個褒義詞的根本原因。

    因此,筆者認為,法律規定不再“強求大義滅親”,這確實是值得期待的,但同時,也不反對“大義滅親”,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説,還需提倡“大義滅親”,如此這般,法律才能更加充滿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