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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刑訴法大修應強化可操作性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5日 0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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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時常面臨被規避和架空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許多規則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

  據新華社報道,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已經進入審議階段。24日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99條,擬將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補充的條文較多,修改的面較大。這是刑事訴訟法15年來的第二次大修,輿論非常關注,其中亮點與進步頗多,獲得了社會的正面評價。

  刑事訴訟法系統性“大修”的機會難得,所以,當前尤其需要認真關注的問題是,如何才能確保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得到有效的實施。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時常面臨被規避和架空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規則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比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對於何謂“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既給司法操作帶來難題,也容易引起爭議。

  再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然而,問題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啟動之後,通常就喪失了人身自由,難以確保其能聘請律師。

  在不存在“值班律師”制度的情況下,通常只能通過其近親屬來聘請律師。如果其壓根就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不願意為其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也為其聘請了律師,但偵查人員卻以犯罪嫌疑人不願聘請律師為由拒絕其會見,律師又找哪個機構“給個説法”呢?在刑事訴訟法對這些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範的情況下,就無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這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不被監聽”。這項規定可以有效避免刑訴法和律師法的衝突,是一大進步,但如果不能解決確保犯罪嫌疑人及時聘請律師的問題,律師不被監聽的權利往往就沒有用武之地。

  當然,這次刑訴法的大修,已經注意到了強化可操作性的問題。

  比如,現行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但對於何謂“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現行法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必要性”判斷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在這個背景下,草案對“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進行了細化處理,確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但從立法技術上提高刑事訴訟法的可操作性,還有很長路要走。先不説刑事訴訟法是否應該被定位為“人權法”,即使把其當作純粹的“手續法”,也不能過於“粗放”。否則,既不能為執法者提供可操作性的標準,也無法避免程序規則被“合理濫用”乃至被“架空”。

  所以,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應對現行法在實際操作中曾面臨爭議的問題逐一梳理修改,對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及時做出有針對性地完善,儘量把問題解決在修法階段。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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