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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並非從此否認“大義滅親”的價值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0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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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主流價值觀中,往往是鼓勵“大義滅親”的,對於主動送子投案或帶領公安機關抓捕涉嫌犯罪的親人,向來是大張旗鼓地宣揚。相反,對於為涉嫌犯罪的親人提供場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則設立了包庇罪來“伺候”。

  此次刑訴法的修改,有學者稱:“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是錯誤的,不符合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那麼,是不是親屬的作證特權確立,“大義滅親”的司法政策就必須得到顛覆呢?

  我的答案是,親屬的作證特權應當確立,親屬之間的包庇罪應當廢除,但“大義滅親”仍然必須作為“大義”的道德價值而存在。

  在我們老祖宗那裏,的確有“親親相隱”的傳統。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有類似“親親相隱”的規定。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沒有義務作證;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指控人的訂婚人、配偶、直系親屬等有權拒絕作證。

  親屬之間有“親親相隱”的特權,這是值得吸收的。因為,打擊犯罪很重要,維護親情倫理和家庭穩定也很重要,我們需要在兩者之間保持適度平衡。

  在漢代,兒子若向官府告發父親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處以重刑。這種成分在現代社會必須接受拷問。保護權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權力不能強制親屬作證,但親屬自願放棄這種特權,或者認為告發、作證比維護親情倫理和家庭穩定更重要,他們當然也有權“大義滅親”,像兒女告發貪污腐敗的父親,難道不正當嗎?

  事實上,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與西方法治國家的作證特權在這一問題上是有區別的。在“親親相隱”中,如果親屬之間揭發犯罪要受到懲罰,但在西方國家,親屬作證特權是一種權利,強調的是公民對於親屬犯罪有不作證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也可以放棄,也就是公民可以揭發自己的親屬。因此,西方國家法律只是不懲罰親屬之間相互包隱的行為,並不懲罰親屬之間“大義滅親”。例如,當年美國華爾街傳奇人物、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前董事會主席伯納德麥道夫因涉嫌證券欺詐被警方逮捕,而告發這位華爾街史上“最大詐騙嫌疑犯”的人,正是麥道夫的兩個兒子。

  所以,刑訴法修改確立親屬的作證特權,並非從此“大義滅親”就成了貶義詞,並不意味著親屬不可以“大義滅親”,相反,為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法律可以對被“大義滅親”的罪犯考慮適當從輕。(江西 楊 濤)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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