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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聖祥:“公車私有”,豈能罰酒三杯?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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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價電裏非法添加了公車私有化成本,懲罰仍然是罰酒三杯,主要負責人被降職。國字頭企業高管們只要是“眾樂樂”集體腐敗,絕無違法犯罪之虞。

  據新華社報道,國家電網公司15日公佈“公車改革”事件調查處理結果,認定安徽省電力公司存在超範圍配備公務用車及“公車私用”現象,決定給予安徽電力公司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並降職。同時,公務自駕車輛已全部清理完畢。

  安徽電力假借“車改”之名,以“節約管理成本”的怪異邏輯,堂而皇之給全系統約300名副處級以上幹部配備公務自駕車。輿論一致認為這是一種赤裸裸的變相侵吞國有資産以權謀私行為;可是,這個事件最終給出的事件定性,卻只是超範圍配備公車以及公車私用。換言之,如果免費配公車的範圍不是那麼大,而是至少搞點形式主義的公車私用控制,那麼安徽電力的“車改”大概還應算是很成功的。

  因為,對於安徽電力所自稱的“相比聘請專職司機,幹部免費自駕公車節省管理成本”,國家電網似乎並未否認。

  既然事件定性不是以權謀私,不是侵佔國有資産,不是貪污腐敗,那麼處理起來當然與國法無關,只違紀不違法,黨紀政紀處分即可。這其實是一個老慣例了,成品油裏無辜增加了天價茅臺成本,懲罰是罰酒三杯,魯廣余被降職使用;高價電裏非法添加了公車私有化成本,懲罰仍然是罰酒三杯,主要負責人被降職。雖然很多法律條款裏都寫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構成犯罪”似乎高到無邊,國字頭企業高管們只要是“眾樂樂”集體腐敗,絕無違法犯罪之虞。

  彼時,安徽電力公車門剛剛曝出之時,國家電網曾表示,“如發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規定處理和糾正,並將結果公佈社會。”那麼,公眾當然要問:給予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並降職,究竟是按照什麼“規定”處理的結果?該“規定”能否全文公佈,還是像故宮的《藏品管理規定》一樣屬於內部機密?此外,所謂公務自駕車輛已全部清理完畢,又是如何清理的?那些公車如今是誰在使用,購車款是否還是“全民股東”埋單?另外,媒體隨後還曝光了安徽電力為員工違規集資建房,國家電網為何沒有同步調查處理?

  罰酒三杯式的處理,名為懲罰,實則縱容。

  □舒聖祥(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