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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江:當心給壞人提了醒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9日 15: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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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時間,媒體報道,廣州一女孩童童被生父繼母虐待,孩子曾因不堪饑餓跳樓外出覓食,在便利店偷吃東西時被發現。這則新聞曾經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如今,這個孩子身體恢復良好,又長成了圓臉蛋,在香港一所小學與妹妹一個班上學。這是一則喜訊。同時,媒體又報道了一則讓人不那麼舒服的消息:廣碧關愛兒童中心舉報童童的生父養母涉嫌虐待罪。對此,番禺區檢察院以舉報程序不正確、被餓不足以構成虐待、受害人未發現明顯內外傷等為由不予受理。

  “舉報程序不正確”這一理由,相信很多人能夠理解。畢竟司法程序不是兒戲,法律是準繩,容不得隨意變通,不經公安機關的立案,檢察院是不能提起公訴的。但“被餓不足以構成虐待”、“受害人未發現明顯內外傷”等理由,實在讓人匪夷所思。除去對此事件受害者童童有失公允之外,也許,這種理由,會給一些壞人提了醒。

  比如,若童話中白雪公主的後媽看到此條“被餓不足以構成虐待”的理由後,肯定後悔自己行事太魯莽。為什麼要找獵人殺掉白雪公主呢?找個陽臺把她關起來,不打她也不罵她,就不給吃飯,估計最後神不知鬼不覺這位歹毒後媽就當上了世界上最美麗的女人,七個小矮人連出場都免了。

  另外,現在不少狼心狗肺的人虐待年邁的父母或其他親人,想方設法算計遺産。這些人如果看到“被餓不足以構成虐待”,估計多半會偷偷地笑了。道德的法庭,這些人是不怕的,他們怕的是法律實打實的制裁。若眼皮底下就有縫兒可鑽,這些人一準兒扎堆兒模倣,效率極高。特別是那些沒有行為能力的老人,還不如童童能跳出陽臺偷些吃食來充饑,最終被餓死或者是因饑餓導致營養不良病弱而死,自己無法自訴、也沒有直系親屬出面報案,施虐者豈不是能夠輕易殺人于無形嗎?

  查一查資料,《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否被算作情節惡劣,當然得視具體情況而定。童童跳樓覓食一事,不論立案不立案、公訴不公訴,算不算虐待卻公道自在人心。但是,檢察院方面,職責所在,應該出言更加謹慎。這樣,才不至於導致輿論不滿,也不至於給叵測之心以可乘之機。

(侯 江)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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