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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打撈”溺水人員該靠誰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9日 08: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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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地方政府自身救援力量不足,還以各種荒誕理由阻攔有能力的民間團隊,無疑是最不可原諒的。

    中國之聲此前報道,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在鄭東新區如意湖準備施救溺水者孟女士時,被在場的巡防隊以“必須具備《打撈許可證》”為由阻攔。此事在網絡上傳得沸沸颺颺,很多網友對當地以子虛烏有的《打撈許可證》阻止救人,表達憤怒、不平。

    鄭東新區管委會很快予以“辟謠”,稱“按照當時的情況,並不確定孟女士是否溺水,只是進行尋找。所以,本著對冬泳隊員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暫未同意其下水打撈。”鄭東新區巡防隊負責人還表示,由於孟女士失蹤時間為中午左右,而義務搜救隊趕到時已超過17點,因此“按照時間來算,搜救隊也只能説是打撈,而非網帖中所説的‘搭救溺水者’”。

    當地幾番回應,目的無非是為了證明,阻止義務搜救隊下水不存在“耽誤救人”的問題,而僅是什麼時候“打撈”的技術問題。

    這種説法實際上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孟女士生死不明,且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那麼針對她的尋找,就只能假定為對活人的“救援”,而絕不是對遺體的“打撈”,這不僅是對生命的一種尊重,更是一條不應磨滅的道德準繩,也是國內、國際救援的慣例。

    國際上,一些冬季登山者在雪山失蹤數日,生還機會渺茫,但只要未宣佈“救援中止”,救援人員就必須假定搜救對象還活著,要按照“救人”的模式一板一眼地去操作,而不能擅自將概念偷換為對遺體的“尋找”或“搬運”。

    既然是“救人”,就屬於政府應急系統中的一部分,屬於政府的法定義務。但一會兒説只是“進行尋找”,一會又説只是“打撈”,從中可以看出,當地政府部門既沒有“救人”的意識,也缺乏相應的專業判斷。

    而當地政府救援能力的不足,在整個過程中也顯露無遺。雖然鄭東新區管委會在回應中説,“有一艘衝鋒舟和7名消防隊員在現場進行持續打撈”,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消防隊員們打撈數個小時無果,最後還是堅持下水的“冬泳隊員”找到了孟女士的屍體。

    這樣的狀況並不鮮見。在多個城市都曾發生過有人溺水後無人專職施救,最後是冬泳隊這樣的業餘公益團隊伸出援手救人的事例。事實上,基本上在每個城市,除了滅火的消防、偵破案件的警察、處理車禍和違章的交警、急救病人的120等,還有很多領域,很多險災和緊急狀況,要麼缺乏專業的救援隊伍,要麼缺乏專業的救援能力。一旦發生有人在深山迷失、有人在湖泊溺水等情況,往往出動的都是“業餘”的警察和消防隊員,因為專業救援力量不足,不僅浪費警力,救援效果還不好。

    鄭州這次事件再次提醒,面對公民遇險,政府的救援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首位的。像建立消防隊那樣建立專業的水中救援隊伍,整合各種救援資源,盡力解救公民于危難之境。如果自身救援力量不足,還以各種荒誕理由阻攔有能力的民間團隊,無疑是最不可原諒的。